如何举办国企类博物馆
国有企业博物馆是依据创办主体划分的博物馆类别,指的是由国有企业创办和运营的博物馆。国有企业创办博物馆并非新鲜事,近年来更是蔚然成风,已经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对于国有企业博物馆的概念、定位、建设、管理等关键问题,学界目前的研究还不够充分。基于筹建和管理不同类型博物馆的实践经验,结合前人研究成果,我们在此尝试分析国有企业创办和运营博物馆的几个核心问题。 一 国有企业博物馆 (一)企业博物馆的概念 顾名思义,企业博物馆是由企业创办的,以企业历史、文化、核心业务和产品等作为主要展示内容的博物馆。最早关于企业博物馆的定义来自英国学者丹尼洛夫,1992年他在《企业博物馆和展览厅》(Corporate Museum and Exhibit Halls)中,把企业博物馆定义为一个展览和教育服务场所,其展览内容围绕企业历史展开,附带功能包括提升员工归属感和荣誉感、宣传推广企业、扩大社会影响力和提供游览空间等。该定义最重要的一点是确立了企业博物馆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之后对企业博物馆的研究都在该宗旨的基础上展开。 我们认为,分析和研究企业博物馆可以着眼于两个层面:首先,企业博物馆是博物馆类型之一,应当具备博物馆的诸要素。其次,企业博物馆在举办者、展陈内容、管理架构和功能服务等方面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二)举办企业博物馆的意义 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企业行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设博物馆,除了实现博物馆的基本功能和普遍价值外,对于企业发展也具有特殊意义。 1.企业博物馆是展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窗口。企业的核心业务、技术和产品,专家团队,市场区域等,都是企业博物馆展示的主要内容。观众通过参观企业博物馆,可以深入了解企业的发展情况和核心竞争力。 2.企业博物馆是传承企业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企业博物馆收藏、保护与企业相关的物质和非物质遗产,展示企业发展历史和成就,广泛宣传企业精神和文化理念,对于凝练、传承和发扬企业文化,提升员工的归属感,提高客户的认知度,扩大品牌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均大有裨益。 3.企业博物馆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关注人的价值,关注企业对环境、消费者和社会的贡献。博物馆天然具有公益性,建设博物馆借以回馈社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4.企业博物馆是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补充。企业博物馆集中展示企业经济活动,为反映国民经济运行全貌提供有力支撑,在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企业博物馆理应占据一席之地。2021年5月,中宣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九部委意见”),明确提出要“将高校博物馆、国有企业博物馆等纳入行业管理体系”,首次将国有企业创办博物馆纳入宏观政策考量。 (三)企业博物馆的特点 如前所述,企业博物馆由企业创办和运营,主要展示企业历史、文化、核心产品等,与传统意义的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此外,我们还可以将企业博物馆与其他同类展馆做比较,以进一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1.企业博物馆与企业展厅。二者通常都以企业历史、文化、核心业务和产品等作为主要展示内容,其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公共性——企业博物馆需要履行自身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的职能,必须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而企业展厅则不必然。此外,企业展厅的研究和教育功能也不明显。 2.企业博物馆与企业档案馆。二者都注重收藏,在功能上有一定重合,但是侧重点不同——企业档案馆侧重收集保管研究,在展示教育欣赏等功能方面明显弱于企业博物馆,一些涉密档案更是无法像博物馆藏品一样可以任意展示。同时,二者在开放性上也存在差距。当然,近年来出现一种新趋势,就是档案馆的展示教育功能正在不断增强。当前从国家到地方各级档案馆举办展览的情况非常普遍,展览形式和内容也常有突破,大有比肩博物馆之势。另有如招商局集团等,以档案馆为基础建设了企业博物馆,与档案馆并行运营。然而在公共性和开放性上,档案馆终究无法与博物馆相提并论。 3.企业博物馆与行业博物馆。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展馆定位和展示内容的不同上,前者侧重企业本身,后者则是从整个行业的角度叙事。在一定条件下,如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举足轻重,其历史足以代表行业历史时,二者可以归于统一,此时企业博物馆实际上就具有了行业博物馆的地位。 (四)国有企业博物馆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和政治基础,长期以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等做出了重大贡献。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推动就业、消除贫困、保障民生、建设生态文明等方面始终走在最前列。这其中,也包括建设公益性的企业博物馆。 依据九部委意见,本文将国有企业举办的博物馆称为“国有企业博物馆”。截至目前,对于国有企业博物馆,尚缺乏权威可靠的统计数据和专门研究,但是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的热情依然可从下列数据中窥见一斑:在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命名的首批100个中央企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三分之一强为博物馆或科技馆。除此之外,据我们了解,未申报上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而由国有企业举办的知名博物馆还有很多,如由中央企业举办的中国铁道博物馆(隶属中国铁路总公司)、保利博物馆(隶属中国保利集团)、张之洞与武汉博物馆(隶属中国宝武钢铁集团)等,以及由地方企业举办的博物馆,如北京的同仁堂博物馆和红星二锅头博物馆,上海的纺织博物馆和无线电博物馆等。应该说,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在当下和可见的未来,也正方兴未艾。 二 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的法律依据 对于国有企业创办博物馆,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路径,我们需要从现行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就我们了解的情况而言,其散见于以下三类法律法规中。 (一)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类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003年5月27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第四十二条规定,上述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权利和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2007年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提出:中央企业要“热心参与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事业,关心支持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福利事业”。其2016年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再次明确国有企业要“积极参与社区发展,主动投身公益事业”。 以上规定,是我国国有企业创办博物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二)博物馆类 2015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博物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博物馆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是目前指导国有企业创办博物馆的最为权威的法律文件。其第四条指出,可以依法设立博物馆的主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第二条明确,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属于国有博物馆;第十二条对于登记备案流程进行了规定:设立、变更、终止国有博物馆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并向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对照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博物馆属于国有博物馆,应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然而,《博物馆条例》第五条关于国有博物馆运行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的规定,实际上又把国有企业举办的博物馆排除在国有博物馆之外。这是《条例》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也造成国有企业在举办博物馆时无所适从。我们认为,未来在《博物馆条例》进行修订时,应理顺相应关系,消弭上述狭义和广义两种国有博物馆概念之间的矛盾之处。在此之前,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可以适用《博物馆条例》关于国有博物馆的规定,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类 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目前施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此处不赘。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中央编办”)于2015年12月21日发布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的事业单位如何设立登记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指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可以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从而为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如何设立登记提供了更为清晰的依据。一些地方政府,如山西省、深圳市等,先后根据上述文件出台了类似规定。我们认为,中央编办出台《试行办法》,实际是为了鼓励和规范政府以外的社会力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公益性事业单位。也是基于这样的判断,我们主张在《博物馆条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按照国有博物馆相关的规定办理。 这里还需要特别指出两点:一是上述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既包括由国务院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通常所说的中央企业,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地方企业;二是国家对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通常另有规定,但主要是针对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在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博物馆上,则与其他国有企业应无不同。 三 国有企业博物馆的设立登记
(一)国有企业博物馆名称的确定 在《暂行条例》及《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中,第一项就是关于名称。国有企业在创办博物馆时,首先要合理合规地确定博物馆名称,这也直接关系到后续的设立登记流程。 按照上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类法律法规的规定,事业单位名称由字号、所属行业和机构形式三部分依次组成。以中国电信集团下属的“上海电信博物馆”为例,“上海”为字号(所在区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电信”为所属行业,“博物馆”为机构形式。同时,名称应具有唯一性,符合《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至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得冠以国家机关、政党名称。 在确定博物馆名称时,能否冠以“中国”是很多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较为关心的问题。《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对此的规定是: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名称冠以“中国”的博物馆,必须在国家级登记管理机关也就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实践中,据我们了解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将“中国”置于名称首位的,如“中国铁道博物馆”“中国化工博物馆”等;第二种是将“中国”置于地方行政区域之后的,如“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重庆中国三峡博物馆”等。前者需要先经国务院批准使用该名称后,再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进行登记;后者通常是国务院未批准“中国”居首的名称后给出的建议方案,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景德镇陶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景德镇陶瓷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2001〕4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景德镇市准备兴建的陶瓷博物馆冠中国景德镇陶瓷博物馆馆名的请示》(赣府文〔2001〕15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在景德镇建设的陶瓷博物馆名称可定为“景德镇中国陶瓷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四日 现实中,亦有从第二种方案成功转为第一种方案者,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更名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更名的函 国办函〔2007〕1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更名为中国文字博物馆的请示》(豫政文〔2007〕144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拟建的“河南中国文字博物馆”可更名为“中国文字博物馆”。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二)国有企业博物馆的设立批复 按照上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类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是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的必要条件,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是必须提交的文件之一。 《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以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批准设立的文件,或者核发的教育、医疗机构等资质许可证明文件。”由此可知,审批机关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包括批复、通知、函等规范公文以及资质许可证明。 具体到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我们认为可以在上述规定的框架下分类加以分析:中央企业的审批机关应为国务院及国务院国资委,地方企业的审批机关应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国资委,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审批机关应为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金融监管机构;国有企业的子企业举办博物馆,也适用上述审批流程,但是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已经特别授权的除外。 (三)国有企业博物馆设立登记的流程 在厘清了名称和审批两个关键性问题之后,我们尝试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实践经验,对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的流程进行归纳总结。一般而言,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确定博物馆名称并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名称冠以“中国”的,报国务院批准。 2.就举办博物馆报中央或地方政府或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步骤1和2可以合并进行。 3.在中央或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向馆址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四 国有企业博物馆新馆建设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博物馆在新馆建设方面与其他种类博物馆并无重大差异,亦应遵循新建博物馆的普遍规律和流程。在此,我们仅就较为突出的筹建团队问题略述一二。 国有企业博物馆主要的展示内容是企业历史、文化、核心业务和产品等,因此在筹建团队中,需要纳入熟知上述内容的资深企业内部人员;同时,新建博物馆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工程,涉及规划、建筑、展览、藏品、艺术等多个专业领域,需要延请专业的外部咨询和工作团队;另外还涉及报批、资金管理、后期运维筹备等,这类专业人员也不可或缺。 我们的建议是:组建企业内部团队和外部专业机构(国有博物馆团队尤佳)联合组成的工作专班,采用项目管理的模式,具体负责国有企业博物馆筹建。早在2011年,国家文物局就启动了国有博物馆对口帮扶民办博物馆的试点工作,帮扶内容涵盖了新馆建设、展厅升级、馆藏完善、人员培训、文创开发等方方面面。这一做法应作为国有企业建设博物馆的参考。在新馆筹建和运营方面,国有企业完全可以积极寻求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国有博物馆的支持。 五 国有企业博物馆的管理 国有企业博物馆是企业的文化衍生品,属于国有企业的“副业”而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备内容,博物馆业务更多是与企业“主业”平行开展。因此,在我们看来,国有企业博物馆以独立或者相对独立于企业自主运营管理为佳。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博物馆可以参照博物馆管理的普遍经验和行业模式,并重点关注几个与自身特殊性相关的问题。 (一)组织架构 1.理事会。建立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推动博物馆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博物馆条例》等都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到国有企业博物馆,国家文物局2015年6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博物馆理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博物馆,具有多个举办主体的,可通过举办单位委派、社会人士征选等方式组建理事会,增强博物馆的公共性和运营独立性。” 国有企业博物馆建立理事会制度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国有企业通过组建理事会和委派人员担任理事,对博物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一方面既可以将自身意志施加于博物馆,保证博物馆“不跑偏”;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管得过多过细,较好地平衡主次关系,可谓两全其美。 关于国有企业博物馆理事会的组成、议事规则、决策事项等,此处不赘,参照行业惯例即可。我们认为,最关键的是三点:①保证博物馆的公共性;②保证理事会的决策地位;③保证举办单位意志的贯彻。 2.管理层、业务部门和专委会。国有企业博物馆的日常运营管理由博物馆管理层负责。管理层包括博物馆负责人(馆长)及其他主要人员,执行理事会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其中馆长的角色尤为关键。 业务部门的设置并无定式,一般根据博物馆体量大小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以能够保证收藏、展示、研究、教育等博物馆基本功能的正常实现为宜。 国有企业博物馆还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或者专家委员会,对藏品鉴定保护、学术课题研究等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理事会理事可以兼任学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人员聘任和培养 博物馆馆长的角色至关重要。国有企业博物馆的馆长,既要熟悉企业,又当通晓文博知识,还需要在文博界拥有自己的朋友圈,一时找到合适的人选并不容易。现实中可以采用以下多种解决方法:或全国公开招聘,择优选拔;或从企业现有人员中精挑细选,辅以文博知识培训;或任命主管企业社会责任的中高层管理人员为馆长,延聘文博专业人士为执行馆长;或直接将博物馆整体委托专业团队运营……如此种种,各有千秋,不一而足,皆是解决问题的可靠方案。 博物馆其他工作人员也非常重要,可以通过企业内部遴选或者招募相关专业毕业生的方式进行补充。国有企业博物馆包括馆长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可以也应当积极参加国家文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三)运营管理 1.基本运营内容。除了收藏、展示、研究、教育等基本功能,博物馆在开放服务、安全保卫方面自有特定的运行规律。同时,当代博物馆越来越重视文化创意和休闲娱乐功能,而关于虚拟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智慧博物馆等课题的研究和实践也方兴未艾。国有企业博物馆在进入常态化运营之后,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有选择有侧重地开展上述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与传统国有博物馆相比,国有企业博物馆在市场拓展方面(如文创产品的开发销售、研学课程的开发实施、休闲旅行产品的开拓等)具有天然优势,制度和政策限制相对较少,灵活性更大,可以有所作为。 2.创新运营模式。当前,主管单位将博物馆整体委托专业团队进行社会化运营正在成为一种趋势。如2020年开馆的深圳华强北博物馆是福田区政府主办的国有博物馆,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专业机构进行运营,开创了具备专业条件的社会力量受托运营国有博物馆的先例。相较政府主导的国有博物馆,国有企业博物馆的专业力量相对薄弱,将日常运营管理或业务板块进行委托的理由更为充分。 在委托运营模式中,KPI考核指标的全面、科学、明晰至关重要,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系列中的项目分类,结合自身的服务需求进行设定。 (四)财政管理 国有企业博物馆的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这是国有企业博物馆财政管理的先决条件。 1.建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于建馆资金包括博物馆开办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国有企业可依照内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专项划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运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企业投入其博物馆的运营资金,可以选择通过以下形式下达:第一种是博物馆作为国有企业内部部门,按照部门年度预算的方式上报和下达资金,相关收支单独建立账目。第二种是由国有企业成立基金会,通过基金会向博物馆注入运营资金。第三种是由国有企业成立独资文化公司,负责博物馆日常运营和资金流转。以上三种形式各有利弊,在现实中均有实例,我们认为以第二、第三种形式为佳。 上述建馆和运营资金,最终均可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支出结算。 六 探索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新模式 (一)国有企业博物馆面临的困境 当前,在国有企业改革创新更加深化、规模实力不断增强、布局结构持续优化、引领能力更为突出的背景下,因应公共文化事业蓬勃发展、博物馆建设日新月异的好势头,国有企业建设博物馆的热情持续高涨,国有企业博物馆作为文博行业的生力军,正展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与此同时,针对国有企业博物馆这一并不新鲜的新生事物的规则和制度建设却没有与时俱进。如前所述,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对国有企业如何举办博物馆缺乏明确和系统性的规定,更缺乏具有前瞻性的引导措施,因而造成国有企业博物馆面临诸多困境。就我们的观察,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位尚须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博物馆究竟是国有博物馆还是非国有博物馆,抑或是两者之外的第三类博物馆?对此,《博物馆条例》条文存在模糊之处,其他明确的规定亦付之阙如。定位的不明确,直接造成国有企业博物馆处于“两不沾、讨人嫌”的尴尬境地——在国有博物馆眼里,国有企业博物馆是不懂传统、没有文化的“大老粗”,削尖了脑袋想进入“上流社会”;在非国有博物馆眼里,则是穿金戴银、为富不仁的“暴发户”,富得流油还老想着“分一杯羹”。现实中,国有企业博物馆设立时名称难以确定,无法获得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复,设立后既不能享受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的相关补贴,也无法获得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资金的现象屡见不鲜,而这无疑与《博物馆条例》主张的公平精神背道而驰。在我们看来,明确国有企业博物馆的定位,理顺它们与其他博物馆在设立条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方面的关系,是下一步文博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环节。 2.投入缺少回馈机制。尽管现行法律法规中有部分关于企业建设博物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规定,如《博物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是“有关规定”具体指向哪里并不明确,也缺乏明确针对投资建设博物馆的规定,欠缺扎实有效的可操作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甚至打击了企业投资建设博物馆的积极性。我们建议,未来在修订《博物馆条例》时,文物主管部门应联动财政、税收等部门,针对企业建设博物馆设置更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回馈机制。 3.人员发展面临瓶颈。从内部来说,博物馆不属于企业的核心业务,其工作人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被边缘化”的倾向,尤其与围绕企业核心产品和业务的部门相比,博物馆人员上升通道窄,转岗机会受限。从外部来说,企业博物馆在整个国家文博体系中尚处于弱势地位,在同行业交流中话语权不强,存在人员流进显著多于流出的现象。以上种种,是企业博物馆包括国有企业博物馆普遍面临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企业博物馆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认同感和超强的职业定力,能够沉下心来专注于自身业务;另一方面也有赖于文博体制改革创新,消除不同类型博物馆在职业培训、资格认证等方面客观存在的不平等现象,打通各类型博物馆人员之间的流动渠道。 (二)运用PPP模式原理举办国有企业博物馆? 1.PPP模式基本原理。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是在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的项目运作模式,主要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产品。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和社会资本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伙伴关系,其优势在于使合作各方达到比单独行动预期更为有利的结果:政府的财政支出更少,企业的投资风险程度更低。 PPP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核心内容:第一,由社会资本承担融资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产品建设。第二,社会资本拥有项目的所有权或项目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这样可以激励社会资本进行管理和技术创新,提高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效率,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政府冗员。第三,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约定分担风险,可以有效降低各自的风险程度,并加强对项目的风险控制。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PPP模式,经过20多年的发展壮大,如今已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目前PPP模式广泛应用在供水、交通、卫生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诸多领域,并形成了BOT(建设—运营—转让)、O&M(运维合同)等多种亚型模式。 2.对于运用PPP模式原理举办国有企业博物馆的思考。我们认为,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在客观上与PPP模式存在较多共通之处:博物馆属于公共文化设施,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文物主管部门对其负有监管责任;博物馆建设和运营资金由国有企业自行筹集;设立须经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建成后纳入国家文博体系,接受文物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一般PPP模式项目的需求来源于政府,而国有企业博物馆的建设需求来源于企业。当然,如果我们将其置于文博事业蓬勃发展、国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博物馆建设的大背景下的话,则这个谁主导的区别就没必要过于强调了。 按照我们的设想,文物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出台规定,鼓励各级政府与国有企业按照PPP模式合作新建博物馆:双方通过签订合作办馆协议,对责权利进行明确——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博物馆命名,审批博物馆设立,依法对博物馆进行事业单位登记,在建馆过程中提供专业指导,新馆建成后依法对其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并通过参与博物馆理事会决策,保证博物馆的正确发展方向;国有企业具体负责博物馆的筹建和运营,确保企业相关内容得到充分展示,博物馆服务企业长期发展,保障持续性资金投入,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如此,可以把政府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的需求和愿望与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的热情融合在一起,突破国有企业博物馆当前面临的困境。 实际上,PPP模式不独适用于国有企业举办博物馆,而是在所有类型博物馆建设中都可以引入的普遍经验,相关内容也已经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和探讨。我们期待,文博界可以国有企业博物馆建设为突破点,尝试引入PPP模式,探索有效路径,总结有益经验,形成可以推而广之的范例,为我国文博事业的大发展开拓新的路径。 现阶段关于国有企业创办博物馆的主要矛盾,是国有企业日益高涨的投身博物馆事业的热情,与法律法规不明晰、相关研究不深入、运营模式不科学之间的矛盾。我们希望本文能够为心存困惑的国有企业解答一些具体问题,也能够引起行业主管部门对一些实际问题的关注。我们欣喜地看到,九部委意见已经将国有企业博物馆列为重要的博物馆类型,一些地方如深圳已经成立了企业博物馆行业协会。相信在未来,国有企业博物馆能够也必将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深圳中国钢结构博物馆张利锋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