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出境展览筹备
近年来,在“一带一路”倡议之下,中国文化界的对外交流日益繁荣,文物的出境展览也随之频繁起来。笔者也在近年的工作中策划和参与了若干文物出境展览。本文的目的是为文博界同行筹划出境展览提供一些经验借鉴。 一 文物出境展览的定义、历史及特点 (一)定义 文物出境展览,指的是各级具备展览资质的机构在境外举办的各类展览。国家文物局《文物出国(境)展览管理规定》第二条对“文物出国(境)展览”有更详细的定义。 本规定所指文物出国(境)展览是指我国在外国及境外举办的各类文物展览,如下: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文化交流协定确定的文物展览,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与外国省市间的友好交流举办的文物展览,我国有关博物馆与国外博物馆之间为学术交流而举办的文物展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举办的文物展览,在台湾、澳门举办的文物展览。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文物出境展览对境内举办者有严格的要求,符合资质的有以下四种单位: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指定的从事文物出境展览的单位、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境内各文物收藏单位。《博物馆条例》要求公平对待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在举办文物出境展览这项工作上,政府给予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两者公平的待遇和支持。博物馆个体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断提升专业规范,发挥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到文物出境展览活动中来。 (二)新中国文物出境展览历史回顾 新中国首次对外展览是“中国艺术展”,于1950年10月在苏联展出,之后又到捷克斯洛伐克等东欧国家巡展。此次展览共展出中国画、油画等10大类文物共274件。20世纪50—60年代,我国陆续组织了赴日本等国的展览。到了1971年7月,周恩来总理批准了郭沫若先生提交的《关于筹办出国文物展览并成立筹备小组的报告》,并筹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展览1973—1978年分别赴法国、日本、英国、美国等16个国家和地区展出,观众达654.3万人次。此次展览对我国外交工作做出了历史性贡献,被誉为“文物外交”。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与世界沟通越来越多,文物出境展览数量也与日俱增。据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77年,我国共举办文物出境展览约30个;而改革开放后至2014年我国已有1000余个文物展览。参阅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公布的“2012年承办展览初审一览表”,仅2012年度,中国文物交流中心就承担了77个文物出入境展览的初审工作。“十三五”期间,文物出入境展览累计300余项,其中,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主办的“大美亚细亚——亚洲文明展”,展出49国451组文物,文物外展成为中外人文交流的“国家名片”。 (三)文物出境展览的特点 1.政策性强。文物出境展览相关法律法规较多,方方面面均有涉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科技司)2021年新编的《博物馆工作手册》第四部分“陈列展览”有12个内容,其中就有9个内容有关文物或者出境展览。对相关文件的正确解读以及对新政策保持敏感,尤为重要。 2.流程严谨复杂。文物外展从意向确立、正式立项、组织、报批、展出、展品顺利回归博物馆库房,各环节环环相扣。整个过程也较国内展览花费时间长,少则二三年、多则七八年。除了人力成本、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经费投入也往往多达百万、甚至上千万。此外,文物出境展览涉及的机构很多,除了文博机构、媒体等合作各方的协调联络,还需要获取中国和相关国家的使领馆、海关、文物文化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并统筹考虑包装运输、报关、保险、临时进出境审核、展陈设计施工、图录出版、宣传推广等专业机构和赞助单位。中外机构协同合作、顺畅沟通,是展览顺利推进的关键。 3.文化战略性。文物出境展览充分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为我国外交大局和国际交往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物出境展览往往也能带来文化、经济、旅游等多赢局面:一方面,对精美文物的展示,使世界人民了解我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明;另一方面,进而积极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商贸、旅游等相关合作。进行文物出境策划,必须“加强策划展览能力建设,制订科学的展览大纲”。筹划展览不能陷于被动,不能一味迁就外方要求,要“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积极组织我方专家主动参与展览”。展览要“充分体现我方最新研究成果,科学、准确传播中华文化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更好地满足公众多元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围绕此核心价值,需要科学地分析展览地观众的知识储备、人文传统、风俗地理、参观习惯等因素,这样才能达到更好的展览效果。 二 文物出境展览工作流程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熟知各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化和规范性文件,是举办文物出境展览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一步。报批需以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为遵循。 (二)制订初步工作方案 文物出境展览的策划和筹备,应由策划人员在熟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审核境外有意向的合作方资质后,与合作方商议展览主题;商定初步的工作方案,包括展览的主题、时间、场地、规模、主要展品,各方分工与职责、推进计划等。 (三)筹建工作组 展览大概意向确定后,需组建项目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包括策展人(项目负责人)、展览联络、内容设计、文物保护、安防消防、展陈设计、宣传推广等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员。由策展人统筹展览大纲,选定展品,同时推进展览协议和准备出境展览申报材料;由文物保管保护人员清理养护展品并进行安全评估;由安防消防和文物保护人员审核展场设施情况。以广东省博物馆为例,展览联络职能由陈列展示中心负责。陈展展示中心负责外展联络的人员大都有英美国家留学背景,取得博物馆学及相关专业学位,对于中西方工作特点、工作模式比较熟悉;也在实际工作中积累了过硬的法律知识和沟通经验,是一支战斗力非常强的队伍。又如广东省文物保护中心,在外展中承担了考察展场、提供展览场地环境参数、清理养护参展文物等功能。特别是近年来广东省博物馆若干个“海上丝绸之路”出境展览,都用到了馆藏沉船出水文物。这些沉船出水文物由于长期受海水浸泡,性状发生了改变,而且更为脆弱,故需要预先进行特殊处理,对评估展出条件要求更加严格。广东省博物馆文保中心提前进行展场考察,提出展出的环境条件,并进行监督。 (四)制订意向书 意向书是筹备外展的依据,是协议书的基础文件。意向书规定了展览推进的大方向,所以必须考虑周全、细致。意向书的内容应该参考展览协议条款的事项。以广东省博物馆到韩国国立海洋文化财研究所的出镜展览(详见本文第四节)为例,意向书包含了目的、展览概要、展品借展、展品运输、展品的包装及打开包装、展品购买保险、展品的操作、展品的管理、印刷品、展品的拍照、代表团的邀请、经费等12项内容。特别规定了意向书与协议书的关系:意向书生效后,如果对其内容发生异议或出现意向书未规定之事项,由双方协商后列入正式的协议书中。 (五)沟通展览细节,拟定协议初稿 需要与外方沟通的条目千头万绪,可参考《文物出境展览协议书编制规范》(WW/T 0064—2015)(简称《样本》)。《样本》里面有12个条款,另有“展品目录”和“展品单项”估价两个附件。《协议草案样本》内容包括:1.举办展览的机构、所在地及国别;2.展览的名称、时间、出展场地;3.展品的安全、运输、保险及赔偿责任和费用;4.展品的点交方式及地点;5.展览派出人员的安排及所需费用;6.展览有关费用和支付方式;7.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在编制展品目录的时候,也要注意国家对一级文物展品出境展出的限定条件尤为严格。实际沟通过程中,由于需要商定的细节较多,可能会在《协议草案样本》基础上增加更多的约定条款。每次的谈判过程可能十分融洽,也可能充满挑战。由于涉及境外机构,双方的程序和规定会有不一致的地方,双方的反复沟通非常有必要。以广东省博物馆赴德国和意大利“东西汇流”展为例,我们与外方产生过几个分歧,最终在双方的协商下解决了问题。1.法律适用问题,即合作双方出现纷争时采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解决争议问题。“出境管理规定”要求“争议解决条款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按国际惯例,出现争议,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在文物借出国仲裁(或者第三方),不得在外方所在国仲裁。可是在“东西汇流”展实际沟通过程中,德方坚持适用英国法律。经过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切因本协议所起的争议均在奥地利的维也纳进行司法管辖”“依据中国法律解释”的共识。2.文本语言。刚开始对方以英语是国际通用语言为理由,认为协议及点交册只用英语即可。我方则认为中英语都应该作为文本语言,都同样重要。经过沟通,最终获得理解,确立了“中英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图录出版分歧。图录发行时间与范围,德方提出无范围限制及2年再版许可,图录语言使用英语和德语。我方从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背景等方面与德方积极沟通,商定了图录在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发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图录封面、致辞语言为中、英、德三语,其余内容为英语和德语。每次外展的沟通,由于双方地域、制度、法律、思维习惯等差异,问题和挑战是有的,但是双方基于真诚沟通和专业互信,定能求同存异,使项目迈向成功。 (六)呈报上级,取得展览批文 拟定协议初稿的同时,可准备相关报批材料。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在展览项目实施的6个月前提出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国家文物局审批。现在如博物馆为主办单位,可由博物馆直接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出境展览。具体参考“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出境文物展上报所需材料包括:1.办展请示;2.展览方案、大纲;3.展览协议书草案;4.汇总登记表;5.展品申报表;6.展品目录及估价;7.馆方文物安全状况评估;8.场馆考察报告(首次举办或三年未举办者);9.展览邀请函;10.合作方介绍、资信证明;11.标准设施报告;12.全部展品目录;13.藏品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证明;14.电子文档。 需要注意,文物出境展览申报材料中由外方提供的邀请函、标准设施报告和外方资信证明等文件应附有中文翻译;办展单位与外方的展览协议应草签,以示双方对此协议的认可;如拟出境展览中有外方文物参展,应由外方提供展品的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证明。 材料上报后,上级文物主管部门会对材料提出修改意见,报批单位修改到位后,方可取得批文。 (七)与海关、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运输公司、报关公司联系文物出境事宜 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国(境)展览的文物出国(境),要经文物进出国(境)审核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和登记。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整合了如下的流程示意图: (八)展览内容、展览设计跟进 出境展的展览内容设计和形式设计一般由外方负责,但我方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具体体现在,审核展陈和图录内容,重点是政治、地图、重大学术观点等意识形态方面;展陈设计,主要为了保障文物安全。此部分都应该在出国前完成。 (九)文物的组织、运输及境外管理 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应先通过政府采购或询价选定包装运输与报关、保险服务商,制订包装运输方案、安全保障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然后着手组织文物出境的具体事宜。建议具体流程如下: 1.文物集中。展品来自不同博物馆的文物出境展览,一般由展览牵头单位将各家文物集中到点交地点,做到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2.文物点交及运输。出境文物的点交须严格执行《馆藏文物展览点交规范》(WW/T 0019—2008)标准,对点交现场和点交记录、点交操作有以下要求:点交在协议约定地点进行,满足文物保管条件及安全保卫措施;点交人员具备专业水平和经验;点交记录上应至少包括文物基本信息,文物修复情况及受损部位(含局部特写),拿持、包装、运输文物的基本要求。文物展品的包装及运输应遵循《文物运输包装规范》(GB/T 23862—2009)标准。目前最为常见的做法是选择珍品运输公司负责所有展品的包装、运输、报关、清关等手续。 3.展品布撤展以及展出期间的安全管理。布展组、代表团、学术团、撤展组及安全督查组等团组人员派出,也是一个大项目,常规来说应在收到国家文物局批复后加紧向省级外办申报办理。布撤展人员一般由展品出借方派出,工作人员必须是熟悉文物展品、了解展品性质和脆弱点的专业人员。展览期间,为确保文物展品安全,要与对方机构保持沟通,了解展品和展厅的实时状况。如有必要,将安排专门人员到展览现场检查文物安全状况、文物保护条件。 (十)宣传推广活动 一个成功的展览,宣传推广必不可少。展览开幕式、新闻发布会等活动是最为直接的宣传手段,能让展览在最短时间内被观众所了解。出境展的宣传推广一般由外方负责,我方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严格把关。以广东省博物馆赴德国和意大利“东西汇流”展为例,德国和意大利均制订了周详的宣传方案,包括人工导赏、报纸媒体、网络媒体等。为吸引国外观众参观,汉堡国际海事博物馆在自媒体平台上以每周更新的筹展日记为主打,推送展览信息。各新闻网站推广和传播展览资讯与知识,打造热门话题,引发观众的兴趣。中央电视台《开讲啦》栏目组到汉堡国际海事博物馆录制《“一带一路”特别节目之德国》,专题推送展览。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线上宣传和线下实施联动效应,很好地扩大了展览的社会影响力。 (十一)展品归国后建档总结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复,于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文物出国(境)展览结项备案表。除了国家文物局规定的文档外,博物馆也可为每个出境展览制订一份更加详细和完整的记录,以备查阅,具体可参考广东省博物馆出境展览信息收集表。 三 文物出境展览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以我为主 展览主题策划和内容设计,要体现我方更多的话语权和诠释权。现阶段虽然我们能决定单个展品的去留和展品在展场中的展示方式,但是在内容规划、展品选择和解释方面做得远远不够。2018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文物展览应该坚持贯彻“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国家文物局意识到外展主动权和策展人的重要性,2012年3月下发《关于规范文物出入境展览审批工作的通知》,增加出境展览要“加强策划展览能力建设,制订科学的展览大纲”条款。因此,我们在展览洽谈的时候,应该争取更多的主动权,如主题策划、内容设计等,以宣传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 (二)时间提前量 博物馆策划出入境展览必须预留足够的时间。《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要求,各单位应该在每年5月底前向国家文物局申报下一年度的出境展览计划,也规定了在展览实施的6个月前提出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国家文物局审批。这个时间节点,限定的报批对象是国家文物局。现在如博物馆为主办单位,可由博物馆直接向国家文物局申报出境展览,否则需要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报国家文物局审批。故各地方文物收藏单位,应该比文件规定的时间要更加提前来安排申报工作。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展品中涉及濒危展品,需要提前办理好进出口许可证明。近年随着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得到贯彻,濒危动植物种的使用利用被列入法律法规严格监管。如展品涉及红珊瑚、沉香、玳瑁、鹦鹉螺、紫檀等濒危物种(具体物种见相关名录),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该高度重视,主动了解学习相关规定,仔细审定展品成分,并与濒管办公室进行积极沟通,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办理进出口许可证明。筹展单位必须注意为此类展品预留足够的办理许可的时间,以免耽误展品出境展览。 (三)展览的期限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这是由于文物长期滞留在外,增加了文物受损的风险,有碍科学研究;而展览时间太短,则浪费了经济成本,也影响了展览的社会效益发挥,因此制订合适的展览期限才能发挥文物的最佳展览效果。 (四)展品目录的敲定 国家文物局出境展览对出境展品有特别的要求和限制。一是未经文物收藏单位登记和定级、未公开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进行展览。二是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及《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规定的五类文物禁止出境,分别是:“古尸;宗教场所的主尊造像;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列入禁止出境文物目录的;文物保存状况不宜出境展览的。”以下八类文物限制出境展览:简牍、帛书;元代以前的书画、缂丝作品;宋、元时期有代表性的瓷器孤品;唐写本、宋刻本古籍;宋代以前的大幅完整丝织品;大幅壁画和重要壁画;唐宋以前的陵墓石刻及泥塑造像;质地为象牙、犀角等被《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为禁止进出口物品种类的文物。三是数量上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120件/套,一级品数量不得超过展品总量的20%,如果超出此规模,需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出境进行展览。 (五)计量单位的表述 文物出境的时候,有“件”“组”“套”等多种计量单位。有学者指出,为避免混乱,应统一使用法规所明确的“件/套”作为计量单位。“件”以藏品号为依据,一个号即为一件。为表明成套展品实际数量,表述时可以在后面缀加“件(实际数量)”,即“件/套”。 (六)《场馆考察报告》和《展场设施报告》 首次举办或三年未举办过中国文物展览的境外展出地,我方在展览报批时,需要另外出具《场馆考察报告》。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需提前安排文保、安防等人员出境进行展场考察,考察的内容主要为境外博物馆的资质条件、展厅和库房环境、文保条件、安防消防条件、专业人员、举办展览经验和应急预案等。考察完成后,出具完善的《场馆考察报告》。《展场设施报告》则一般由展出地提供。 (七)运输公司的选择 展品国际承运人必须同时满足如下三条:一、具有国家经济贸易部核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二、具有国家海关总署核发的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及海关批准的展品货物进出口代理报关资格证书;三、具有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和民航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输经营许可证书。国家的这些规定都是保护外展中文物安全的必要程序。 (八)文物在外时的法律保护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危及展览文物安全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事件,如战争、社会骚乱等都属于这一类,因此筹展时需考虑这些因素。展览协议需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件下的文物安全保障和后续协议执行。不可抗力条件下,外方有义务保障文物和人员安全以及送还文物。如广东省博物馆到韩国国立海洋文化财研究所的展览,协议中规定了“在借展期间,若因飞机失事、台风、强烈地震等不可抗因素造成展品遗失、破损,韩方虽无直接责任,但应赔偿损失”。 四 广东省博物馆文物出境展览例举 为了加深读者对境外展特点的印象,笔者选取了广东省博物馆近年举办的三个较有代表性的展览,它们分别代表了三种办展模式。 (一)粤港澳三地合办“海上瓷路”展 齐心协力、各绽异彩。“海上瓷路——粤港澳文物大展”是2010年第十一次粤港澳文化合作会议倡议,三地共同举办的第二次大型文物展览。展览由广东省文化厅、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政事务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文化局主办,广东省博物馆、香港艺术馆和澳门博物馆承办。三馆联合策展小组,从各自馆藏的外销陶瓷中精选约180件/套文物,经过一年多时间的筹备,于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分别在澳门博物馆、广东省博物馆和香港艺术馆展出。 粤港澳自古以来就是中西文化交流的重镇,博物馆收藏的外销瓷和外国瓷数量丰富,质量上乘,在此领域的研究能力有相对优势。此次合办展览和国际学术研讨会,实现了资源共享、强强联合。各方的承担工作如下: 1.共同编写大纲,共同调动馆藏。三馆依据各自的馆藏优势,对大纲的编写进行分工,然后由澳门博物馆进行统稿,再经三馆专家进行反复琢磨、勘校而定稿,充分发挥了各馆的主观能动性。三地博物馆所藏海上瓷路文物各有千秋,展览调动了粤港澳三大馆的馆藏精品,展品的可欣赏性和可读性高。 2.图录由三方共同组织,各自出版。广东省博物馆出版中英双语的《海上瓷路——粤港澳文物大展》图录,内容专业、设计印刷质量良好,受到同行和观众的好评,并被香港艺术馆引进发售。澳门博物馆出版图录则适应当地传统,为中葡双语。 3.三方自行安排展场设计、展览开幕式、宣传、活动及讲座。多媒体影像自由开发,由澳门方首先制作,三方共同分享使用,而影像资料交给其余两方进行后期加工,所产生费用由各自负责。各方自行开发纪念品。 (二)赴德国和意大利“东西汇流”展 以我为主,精细调控。2017年是中德建交45周年且G20峰会在德国举办,“东西汇流——13至17世纪的海上丝绸之路”展览是纪念该重要外交事件的重点文化活动。随后,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与意大利共和国文化遗产与活动部关于促进文化遗产合作的谅解备忘录》相关的中意博物馆交流与合作内容,该展览赴意大利罗马国立威尼斯宫博物馆展出。展览于2017年6月8日至9月10日、2017年9月28日至2018年1月29日分别在德国汉堡国际海事博物馆、意大利罗马国立威尼斯宫博物馆推出。 展览坚持“以我为主”原则,展览大纲、展品选择、形式设计全由我方负责完成。特别考验沟通协作的一环,是展览形式设计。形式设计由我馆设计师独立完成,展览制作则由外方博物馆负责。我馆设计师远赴德国汉堡国际海事博物馆和意大利罗马国立威尼斯宫博物馆,对展厅进行精确测量,回国后进行形式设计。大到展厅空间布局,小到每件展品的展架,都由我馆设计师独立设计。如为每件展品的积木、展架绘制了3D模型,外方能一目了然,清楚地知道我方制作需求。 (三)赴韩国“南澳Ⅰ号”展 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南澳Ⅰ号——明代海上贸易”展览以“牵星过洋——万历时代的海贸传奇”展览为基石,从中精选出200件文物赴韩展览。“牵星过洋——万历时代的海贸传奇”展览以“南澳I号”和“万历号”两条沉船的遗物为依托,将视野投放于中国明朝万历皇帝时期的中国与世界,通过丰富的历史文物引领大家去重新审视明朝万历时期精彩纷呈的海洋贸易。该展览为“第十三届(2015年度)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推介精品奖”展览。 “南澳Ⅰ号——明代海上贸易”展场所在的韩国木浦是40年前发现中国元代“新安沉船”的所在地,韩国国立海洋文化财研究所更是韩国水下考古和水下文化遗产展示的重镇。“南澳Ⅰ号”沉船是中国近年来尤为重要的水下考古发现,其出水成果也是广东省博物馆新近入藏的藏品名片。中韩双方达成展览交换意向,互免借展费。中方2016年赴韩国举办“南澳Ⅰ号——明代海上贸易”展览,韩方2018年来中国举办“亚洲内海——13至14世纪亚洲东部的陶瓷贸易”展览。 每一次文物出境展览的成功举办,都得益于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这离不开国家日益壮大的政治、经济实力,各级文物主管部门的关怀和领导,中外双方真诚、平等的沟通,各机构专业、通力的合作。将中国灿烂的文化之光播撒在世界与人类文明的历史中,是祖国赋予我们的使命。 广东省博物馆刘冬媚执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