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入境展览筹备
出入境展览作为博物馆教育、研究、收藏、展示等职能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国际、国内人民沟通、理解,实现博物馆使命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搭建文博合作的文化桥梁。本文围绕文物入境展览的定义与引进模式、意义、历史与发展以及实施环节的工作流程展开,主要涉及文物入境展览的策划与实施等方面。 一 文物入境展览的定义与引进模式 入境展览属于临时展览中通过引进境外展品举办展览的一类。根据引进展品类型的不同,入境展览可分为文物入境展览、当代艺术品入境展览、动植物标本入境展览三类。根据国家文物局于2010年5月26日发布的《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博发〔2010〕23号)的定义,文物入境展览是指“文物系统的博物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以下简称举办单位),利用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博物馆提供的文物,在境内举办的公益性展览”。可见文物入境展览不仅包含利用外国来华文物,还包含了利用港澳台文物所举办的展览。 根据展品引进方的数量,入境展览可分为独立办展与联合多地办展两种模式。对于单个办展方而言,又存在引进方自主挑选展品、自主开展展览内容设计和形式设计同与展品出借方共同策划或由展品出借方策划的区别。联合多地办展包含了巡展的计划,通过多方共同承担部分办展费用,可降低单一引进方的经费开销,也便于巡展各地、互相借鉴与合作,集合力量提升展览展出效果,普惠各地观众,增加展览的辐射力与影响力。联合办展需要特别注意协调各办展方的权益,巡展计划和合作细节需经多方协商确定。此外,引进形式还可分为单向引进与双向互换两类。双向互换的形式因有利于境内外的双向交流、平等对话、合作共赢,因此日渐受到重视。 二 文物入境展览的意义 文物入境展览的意义可以从国家、公众、博物馆三个层次理解。立足国家层面,举办文物入境展览既有益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中华文明发展提供多元文化资源,也有助于维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多样化发展,促进理解与尊重文化差异,传递各地人民和睦相处的信号。此外,博物馆通过文物入境展览引进、释读境外文物,在如何看待两地文明,思考艺术、文化等人类历史发展规律方面,发挥着导向的作用。 就公众而言,博物馆为人们的探索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入境展满足了公众感受、了解多样文化的需求。呈上升趋势的出境游和备受关注的入境展览,侧面反映了人们旺盛的探索、求知欲。有位观众称,在柬埔寨旅游时,未来得及参观当地博物馆,反而在中国的“高棉的微笑”展览中填补了此前的遗憾。对比境外观展,入境展览让观众观展更便利。在研究、转译和再创作的过程,入境展览还具备语言传播优势,更易为国民所接纳、理解。 对于博物馆自身发展而言,文物入境展览既是履行博物馆职能、实现社会效应的方式,也是衡量博物馆实力的重要标准。公众对于入境展览的热情甚是高涨,博物馆举办入境展览有助于吸引新观众,留住老观众,培养博物馆的观众黏性。在运营得当的基础上,举办优秀的文物入境展览不仅有利于吸引观众,在坚持公益的同时,还有助于为博物馆创收,实现“以展养展”的良性循环。例如,南京博物院“法老·王”展览成本在330万元左右,仅开展4个月门票收入就已达540万元。广东省博物馆(以下简称“粤博”)“尼罗河畔的回响:古埃及文明特展”的门票和文创收入超过1000万元。这些收入都将被再投入于展览的引进或制作中,以便为公众提供更多更精品的展览与服务。再者,入境展览借助境外展品补充、丰富本馆展览,突破自身馆藏资源的局限性,实现境内外文博资源整合,可增进境内外博物馆合作。在与境外同行在业务知识与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和文物资源的整合与共享中,发展国际视野,博采众长,相互借鉴,同时促进博物馆业务进步和人才建设。最后,举办优秀的入境展览有助于国内博物馆进一步融入国际博物馆的大家庭,提升国际国内影响力。第一次跨境合作总需要长时间的磨合,有了合作经历之后,双方的信任度提高,再次开展业务往来也更容易,从而形成良性的文博交流关系。 三 文物入境展览的历史与发展
(一)起步阶段:文物对外交流的正式开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采取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文化交流服务于外交大局。入境展览方面,艺术展览的历史较为清晰。至迟1952年已有《印度艺术展览》来华展出,随后艺术展览入境亦十分频繁。在入境艺术展览的记录中,一些展览明显涉及了文物入境展出。例如,1953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艺术展览会》来华展出了19世纪和现代艺术品;1957年《18—19世纪俄罗斯造型艺术展览会》来华;1960年《英国水彩画展览》来华展出了英全国博物馆收藏的名画和“国宝”;1973年《墨西哥历史艺术展览》来华展出了历代艺术品和现代艺术品。 (二)发展阶段:国际地位提升,文物入境展览质与量都在增长 1979年来华的《突尼斯加太基文物展览》是较早以“文物展览”命名的入境展览。1979年8月3日,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博物馆涉外工作的通知》,提及博物馆接待国际友人和博物馆对外联系越来越多,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1982年5月,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并入文化部,负责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其前身即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立的对外文化联络事务局。1988年6月,文化部的文物事业管理局改为国家文物局。1983年《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艺术展览》在北京、沈阳、上海、广州展出;同年来华的《澳大利亚风景油画展览》展出了19世纪名家之作;1987年《葡萄牙近百年绘画展览》在北京展出;1991年《西班牙普拉多博物馆藏画展览》来华;等等。为规范并指导对外文化交流活动,1992年7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引进外国艺术表演和艺术展览管理的意见》(国办发〔1992〕37号),提出引进的展览与表演需要符合“格调高、积极向上、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的要求,避免引进低俗或有害的表演或展览对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产生消极影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3年11月1日转发了《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规定》(厅字〔1993〕30号),明确了文化部归口管理职责、归口管理事项、审批权限的划分、审批工作程序等内容。与此同时,我国文物事业也加快了与世界接轨的步伐。 1983年7月,中国博物馆学会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属下的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1985—2001年,中国又加入了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4项文化、文物相关的国际公约,象征着对外合作的扩大以及国际地位和话语权的提升。 中国与各国政府签订的交流与合作协定不断增加。文物入境展览的快速增长始于“十一五”规划期间,包括“中美洲古代文明展”“卢浮宫的创想——卢浮宫与馆藏珍品见证法国历史八百年”“阿拉伯之路——沙特出土文物”“古罗马文明展”在内的一批优秀文物入境展览在我国举办。此阶段的出入境展览数量相差仍较悬殊,仅以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为例,其举办的出、入境展览分别为44项和3项。 (三)成熟阶段:出入境双向平衡,协同促进对外交流 “十三五”规划期间,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并重并进的方针,提出拓展中华文物、展览的对外交流合作,建设“一带一路”文化遗产长廊,同时加强与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在实施层面,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文物入境展览的申报手续也开始简化,由报批到备案的转变使申报环节更高效。“十三五”规划期间,中国文物交流中心举办的出、入境展览分别为13、11项。仅以“十三五”规划期间广东省内博物馆的文物出入境展览数量为例,出、入境均为38项。可见出入境展览已一改以往出境展览高于入境展览的惯常态势,步入出入境展览双向平衡发展的良好格局。“十三五”规划期间,广东省入境展览的文物主要来自“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我国港澳台地区和欧洲,是文化部门响应国家外交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文明交流互鉴的体现。在“友好年”、友好城市或两国建交庆典时,对外文化交流也更活跃。博物馆往往会紧扣时政,有计划地选择与之相应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文化交流,以中外“交流年”“友好年”“文化年”以及两国建交纪念等国家双边活动为契机,为两地互动关系增光添彩。文化交流与对外关系呈现出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 (四)疫情下的文物入境展览 受新冠疫情影响,2020年文物入境展览的开展受到了阻碍。2020年广东省文物入境展览为5个,较此前三年的6—8个/年略有下降,2021年恢复至7个。中国国家博物馆的国际交流展在2018年有4个,2019年有3个,2020年及以后未见有线下文物入境展览。 然而线上国际交流却并未因此而停滞,国博于2020年9月邀请境外15个国家的国家级博物馆,以在线直播的形式开展“全球博物馆珍藏展示在线接力”活动,亦是适应环境的一种创新。在政策方面,针对新冠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临时进出境审核管理服务的通知》(办博函〔2020〕473号),海关总署和国家文物局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贸发〔2019〕92号)。同时,根据2021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国办发〔2021〕43号)和2021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文物国际交流合作”“增进国际合作”的规划推断,未来文物入境展览在法规和制度、数量、自主原创性、跨界合作广度和深度、数字化等方面均将进一步发展。 四 文物入境展览的流程 入境展览涉及多方跨境、跨文化协商、合作,面对的情况更为复杂多样,因此需提前至少1年,乃至2—3年筹备。粤博一般提前筹备并发布展览巡礼,为展览宣传预热,方便异地公众提前做好观展计划。 图1 文物入境展览流程示意图 (一)选题立意 文物入境展览在选题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是否符合博物馆展览规划,能否体现本馆特色;是否契合外交政策或友好城市建设;是否兼备学术价值与观众喜爱。实际操作中,还需考虑展品入境的可行性和两地合作意向。选题的确认,不仅需要经过馆内研讨,还需要广泛征求专家和观众意见,乃至上级主管单位的意见。 (二)费用评估 文物入境展览的展览费用预算与展览的选题、规模密切相关,其组成可参考本书《博物馆精品展览策划》一文的“经费预算”,还可根据需要预留翻译费。此外,文物入境展览所面对的情况往往更复杂,因此建议预留一定的备用资金以应对突发事宜。涉及外汇支付时,还需要考虑汇率波动。 (三)展览邀请 有别于立足于本馆文物的展览,文物入境展览的规划与选题与馆外文物能否顺利引进并展出有关。在初步的洽谈之后,向展品出借方发送邀请函是双方正式开启合作的流程之始。展览邀请函需包含正确的信函抬头、展览的名称、邀请的目的(例如提供资料,出借展品)、展期、地点、费用承担方式等内容,同时需要注意中英文信函在格式上的差异。英文信函的地点与时间信息位于标题的右上角,落款为发信人的签名。在合同草签之前,还可以通过合作备忘录、合作计划、意向书等形式约定相关事宜。 在进行展览邀请时,文物出借方常需了解引进方的展出条件,引进方需提供设施报告(facility report)。设施报告包括展厅和库房的温度、湿度、照明条件、电力、消防、安防系统等相关内容。与之相对的,引进方需确认出借方文物的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 除了自主商洽借展之外,文物入境展览还可以通过向文物交流中心、领事馆、外事办联系主动发起邀请或者参与巡展计划,或关注商业的展会公司与之合作引进。例如,苏州博物馆通过外事办与韩国、德国、丹麦、瑞典、加拿大、美国等地的9家博物馆缔结为友好馆,以便开展展览交流合作。在不同的引进模式中,博物馆需要考量的筹展事宜略有差异。 五 文物入境展览申报 文物入境展览的效果受到多项因素的影响,任一环节受阻,都将可能导致展览的延误、变更乃至前功尽弃。文物入境展览的申报流程是至关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包括了向上级行政审批机构、文物鉴定机构、海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申报手续。上级行政审批机构的批文贯穿于多个环节中,例如递交海关或濒危物种证书申请之前,均要先获得并提交上级行政审批机构的相关批文。向海关的申报内容主要涉及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税收征管。海关通过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方式对暂时进出境业务实施监督管理。了解海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十分必要,这是文物入境展览与境内展览申报流程中的重要区别之一。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国令第659号)之外,与入境展览有关的法规还包括《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文物博发〔2010〕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2号中公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管理细则〉》的通知(文外发(1993)49号)、《文化部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2004年7月1日文化部第32号修订)、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物博函〔2017〕18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主要针对动植物标本)以及音像、出版物、财务等相关规定与细则。为行文严谨、客观、精简,涉及法规细则内容,以原文引用为主,且只引用与办展流程直接相关的条例。 (一)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关于印发〈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展单位应当在文物进境展览举办前,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多个单位承接同一展览时,各单位需分别向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然后由文物进境地办展单位统一办理文物进出境手续。 在《备案表》中,除了涉及主办单位、展期、展地等相关信息之外,还需要附上展品目录及估价表。展品目录备案后,实际入境的展品只能等于或少于备案的展品目录。且当展品因故无法入境时,需递交相应的说明材料。如需更换或增加展品,需要重新备案。《备案表》中的展品目录主要包括文物的名称、年代、价值、出处等信息,并不包含尺寸、重量这两方面的信息,但是海关申报流程涉及尺寸信息。某些大型展品的重量也与陈列设计息息相关,因此即便无须上报,引进方也需要注意提前获悉。 (二)海关进出境申报 《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文物入境展览的展品进境,举办单位应持国家文物局的核准文件,由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并从指定的口岸进境。入境展览的文物复出境,应向原进境口岸申报,经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后,办理海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十二条则规定了办理报关手续时所需要审核的材料包括: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4.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入境展览中的文物或当代艺术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该办法第七条规定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收发货人”)可以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并且办理相关手续。可见如果展品具备ATA单证册,向办证机构缴纳担保费后,拥有免填报关单、免转关手续等更多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货物(如展览品),在进境或者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免纳关税。该规定的前提是货物并无违背依时复运进出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海关接收税款担保的具体形式包括:(1)保证金;(2)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单保函;(3)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税款担保。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展览返回展品出借地以后可退还保证金。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各地海关均有不同的审批细则,审批手续也可能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因此具体情况需要以主管地海关最新审核要求为准。例如广州海关对广东省的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十分支持,通过与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签署合作备忘录、驻会监管的方式,想方设法解决展品进口通关上的难题,该做法提高了广东省对外文化交流的效率,为广东省的对外文化交流和港口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向广州海关申请驻会监管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文物入境展览的展出时间、巡展计划、展品数量与价值、展厅地点与面积、安防情况等。疫情期间,广州海关充分依托“互联网+会展e通”系统实现进口展品业务全程在线办理,同时设立进口文化展品专用报关绿色通道,提供预约报关、上门查验、24小时在线通关等保障措施。目前,博物馆可自主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进行申报,也可与货运公司约请专业的报关员代理办理海关相关手续,以便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值得一提的是,海关驻监管的做法在其他地区也有实施,并非局限于广东。 涉及动植物(制品)展品入境的,还要遵循相关的规定。《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文物入境展览展品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规定的濒危物种制品的,申报时应当附具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此,待展品清单确定时,应分析展品中是否有动植物材质(例如动植物标本、动植物材质的首饰、木制家具等展品)、是否涉及濒危物种并预留足够的时间进行申报,一般需预留半年以上的时间。为确保濒危物种的生存,濒危动植物被分别列入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三个附录,成功办理了对应的证明书以后方能办理入境手续。 根据动植物物种的不同,证书分为三类:被列入公约附录I、II级的动物和植物制品的展品,需要办理国际通用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明书CITES PERMIT”);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被列入公约附录III的动物和植物制品的展品,需要办理《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明书”);未被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或附录但被办证系统所收录的物种则需要向国家濒管办申报办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书(简称“物种证明书”)。 自2020年10月1日起,相关证书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进行申报。鉴于申报规定存在不断更新的情况,因此申报前需要了解最新的规定,可在包括国家濒管办及各办事处、国家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和部分野生植物)、农业部(负责水生野生动物和部分野生植物)、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内的监管责任部门的网站了解最新的规定。 (三)文物进出境审核 文化部于2007年7月3日公布的《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规定:“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在广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即广东省文物鉴定站(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广东站)。目前,博物馆可登录国家文物局综合行政管理平台办理网上资料提交与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纸质版的邀请函。函件需要说明展览名称、展期、展出地、展品数量等基本信息,并附文物清单。有的文物在备案时计划进境,最终因故无法入境,则函件需说明预计与实际进境的文物数量。待文物入境、抵馆以后,博物馆需安排一个符合文物安全要求的空间接受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审核,例如临时周转库。依照《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四)展览合同草案(或称协议书草案) 文物入境展览需要协调引进方、出借方的权益,需要选择适合的运输和保险合作公司。有巡展计划时,引进方还需要协调各巡展方的权益。合同条款是约定、保障多方权益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也是展览申报环节的必备材料,是保障文物安全、展览顺利入境、如期开展的重要环节。经由文物行政部门批复同意之后签署的合同,为正式的借展合同。在此之前,双方协商订立的合同为合同草案(以下简称“合同”)。在文物入境展览可能涉及的多项合同中,引进方和出借方签署的展览合同往往涉及责权划分、运输、保险等各个方面,因此本文着重讨论此类合同的注意事宜。 展览合同一般至少包括合同正文、展品清单(含估价)和费用清单。除常规合同要素,合同中不仅需要包括展览名称、展品数量、展期(巡展计划)、展地等展览基本信息,还需要对打包运输、保险(如nail to nail即“钉到钉”保险)、展出形式(是否可以裸展)、突发事件的文物紧急处理方式等保障展品安全的事项进行约定。对于双方的权责划分、支付方式、收费展览或文创等创收的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容易引发争议的事宜,同样需要进行提前约定。关于出借方所提供的文物是真实的,来源合法,拥有能够履行协议的展出权,拥有其所提供的文本、设计、影像等资料的合法知识产权等内容,也可以写入合同,作为借展的基本保障条件。如果前期的研究资料、文物高清图或后续的展出支架、布展、宣传、开幕式、活动、图录出版等方面有计划请出借方参与或支持,也可在合同中约定。 在收入分配方面,“法老·王”展览合同中相关行文为“有权保留各自在本博物馆内因展品而获得的相关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门票收入、商品销售和当地赞助”。粤博的“瞻彼星辰——希腊珠宝首饰文化展”(以下简称“希腊展”)在文创授权方面的行文为:“甲方授权本合同项下展览文物资源(包括但不限于高清图片、文本资料等)许可给乙方在中国使用。乙方有权就被授权的资源进行文创产品的设计开发、营销推广等相关工作。乙方设计开发或乙方委托设计开发的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销售收入也归乙方所有。”委托设计开发的知识产权需要同时与委托设计方达成协议。 在引进展览时,双方在展览的文本设计和形式设计的权责方面也应有清晰的约定。有的展览在引进时,合同约定了由展览出借方负责展览文本内容的撰写,结果待引进方拿到文本以后才发现其内容并不符合预期。因此,即便约定展览内容文本由展览出借方提供,也应在合同中约定并保障我方的审改权利,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如果约定由引进方负责文本撰写,出借方负责审改,则需要注意约定审改时间的上限。不仅如此,在涉及时间、经费的事宜时,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数额,均需要注意设立上下限。例如,接收电子和纸本状态报告或文物资料(高清图片、基本文字说明信息)的时间上下限。只有签署了合同,展览工作才能按照合同约定逐步开展,因此十分重要。 在举办文物入境展览时,有时会遇到出借方要求我方出具司法免扣押保证函的情况。粤博举办希腊展时,同样也遇到了。其实,无论博物馆还是文物局均不具备出具司法豁免文书的职能。虽然已向希腊方解释说明,希腊方仍要求粤博出具该函。 当时粤博出具了一份函件使双方最终达成借展共识。在该函件中,粤博表达了展览结束后,粤博将依法协助将展品送还出借方的意愿。无论是基于现行法律还是行文本身,该函件均不具备司法豁免的法律效力,更多只是安慰剂作用。只是,双方似乎都并无更好的选择,博物馆也尚未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在争议解决办法方面,如果涉及多个入境方,可以尝试协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是与国内展会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协商在展地仲裁。 一般合同中会约定中外文两个版本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涉外沟通与协调成本也高,因此各版本合同的订立均十分重要,最好由展览专业人士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把关。同时,合同的订立往往需要多次的沟通交涉、协商修改。尤其在国情不同且初次合作的情况中,语言、时差、两地交错的节假日等可能存在的影响因素将导致沟通与等待答复的过程更长,因此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 六 其他展前工作 如今,展览从内容设计与文本撰写、形式设计与陈列展示、宣传推广、教育项目、公众研究与服务到文创开发与营销,均呈现出多维度、立体式的发展模式。除上述筹备工作,文物入境展览的展前筹备工作还包括:大纲编修与定稿,展览形式设计、辅助展品设计、展板校对与施工、宣传推广规划与实施、文创授权与开发、各阶段的观众调查、文物运抵、海关剪封、文物进境审核、文物暂存、展厅保洁、点交与布展等环节。 (一)项目组成员协作 除常规的项目组成员,入境展览的团队中需要具备外语能力的人才。这类人才不仅有助于前期对外沟通,还将在合同起草、资料搜集、涉外人员接待、涉外讲座等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包装运输施工服务采购 文物的传递、运输、包装、施工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和操作手法有着细致的规范,如若操作不当则容易引发对文物或周边环境的损伤。选择有资质、管理严格的正规公司,将免除许多后顾之忧。入境展览运输距离更长,文物包装运输不仅涉及安全问题,国际入境展览还是国家形象的象征。入境展览的运输,可以细分为境外运输和境内运输两个部分。这两部分的运输可以分别选择各地资质好、口碑佳的公司,由两个不同的公司各自承担。公立博物馆在选择包装运输、施工服务商的过程中,往往涉及政府采购的范畴,需要依照最新的国家、地方以及单位的法规政策展开,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细则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地方政府采购网站中查阅。对于有国内巡展计划的入境展,巡展单位需要就运输公司的选择达成一致并各自完成当地政府采购流程,以便文物在境内巡展时,由一家公司进行运输,将文物安全运输工作负责到底。 (三)大纲编撰 展品承载的异域历史入境展览是一场跨文化的交流,如何提升入境文物展对于观众的吸引力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即便引进全套入境展品,引进方仍能将展品重新分类研读或加入其他文物或辅助展品,诠释文物,形成全新的立意和展览方案。例如,通过比对当地文化与入境文化中的异同,遴选本馆或向其他馆借相关展品与入境文物进行对比或呼应展出。 在大纲编撰过程中,策展人需要具备查阅相关外文文献的能力,不能简单依赖译文。对于一文多译的译文,也需要用心甄别正误。展览文字不应仅停留于译文的信、达、雅,更要在有限的展区展板内,保证正确无误的同时,取得学术专业表达与通俗化传播的平衡。在展览名称与内容设计中,使用优美的中国文字与诠释境外文明之间并不冲突,相反,运用得当更能引发观众的共鸣。此外,在引进境外展品时,需要特别留意不明符号、文字或图像(包括展品上可能存在的不明含义的涂鸦)并了解其含义,以避免展出不符合展览主旨的内容而未觉察。 (四)其他 好的展览离不开分工合作,策展人(项目负责人)与各个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从前期至展览闭幕,贯穿其中。与策展团队多沟通与协调,为团队提供参考建议和资料文本,能帮助形式设计、文创、教育活动等职能部门展示展览中的亮点与特点,使之与展览精神相协调、统一。此外,涉及借展文物的展陈设计,需要及早拿到展品尺寸;大型展品更要提前明确重量,以确保提前确定展出位置、展柜、展出方式;涉外接待(例如押运文物、来华布展或参加开幕式)、涉外讲座、涉外论坛或者活动,均需根据要求提前做好申报工作。 七 展览展出 (一)文物抵达与点交 运输公司将展品顺利运抵展出地后,一般需安全的地方供整车停放,待双方代表均在场的情况下由海关剪封查验,接受文物进境审核机构审核。一般在此之前,展厅已经施工、保洁完毕待交付使用;然后,点交、签字、上展工作将一气呵成,以最大限度保障文物安全,避免重复工作。在刚刚完成装修的展厅中,展柜出风口易飘出粉尘。因此,我们最好预留展厅试运行的时间,在上展品前清理好掉落的粉尘,保障展出效果。 文物点交时,需由专业人员在工作台上按规范操作并对文物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在核对状态报告时,如发现实物与状态报告不一致,需以国际标准化词汇进行文字记录,最好同时辅以照片记录。文物点交涉及许多细节和设备材料,有时应出借方的要求还要提供文保材料。术业有专攻,点交人员最好至少由藏品管理人员、文物保护工作者和翻译人员搭配。如有巡展计划,各展地使用同一套状态报告,则每站结束后需扫描存档。凡文物开箱离开保护之时,均要特别注意,保障文物处于可控的安全环境中,避免闲杂人等或不良环境对其造成伤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文物出借方抵达后会检查文物展出、存放场所的设施、环境与安防等条件是否与此前约定的一致。如果不一致,则可能无法顺利点交。 (二)文物上展 在将文物置于展柜之前,展品分布图应已提前设计并确认,展柜积木、支架等材料已提前安置妥当。待文物点交后,即可将文物上展。放置文物考验着布展人员对展品的熟悉程度。粤博希腊展引进了近300件文物展品,数量多且体量小,有些展品不易区分。在布展过程中,粤博将展品分布图按照展柜贴在展柜外侧,同时将每件文物的缩略图都裁剪成几厘米大小的小卡片,提前将文物小卡片置于文物预设的位置上,然后将文物对照小卡片的位置上展,同时替换下小卡片,将小卡片置于原文物包装内。这样既提高了上展效率,又有助于撤展时恢复原包装位置。 (三)展览开幕 待展览布展完毕,展览开幕后,引进方有义务时刻监控文物状态,以便及时察觉并解决问题。通常,引进方还有向出借方定期(如每周)提供展厅温湿度监测数据的义务。引进的展品可能会因两地温湿度差异出现文物病害问题,展方尤其需要关注油画及其他(含)有机成分的文物。如果发现问题,参照合同约定,双方充分沟通后,再决定处理方案。此外,展期内还需要接受海关查验。 八 延期或撤展、点交、出关 如果展览涉及延长展期或增加展地,需填写《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并附原《备案表》,由原申报文物进境的单位按规定向文物局和进出境审核单位申请办理文物延期出境手续。如无须延期则可依次撤展、点交、签字、打包、装箱、进出境审核单位审核、海关加封、回运。出境的要求是按照入境清单,一件不多、一件不少地出境。 受特别情况影响,出借方无法现场点交时可进行在线视频云撤展,采取一个固定镜头在操作台,一个镜头移动记录,届时连同展场安防摄像一并留档。待展品回运后,请文物出借方出具文物完好无损运回的文书。而后,对展览的资料进行归档、总结,使展览项目手续完备,有始有终。 博物馆保存着人类的过去,却不能停止走向未来的步伐。博物馆人亦是如此。在包括入境展览在内的博物馆工作中,往往会出现许多全新的知识或者困难,这是对博物馆人既有知识与能力的挑战,博物馆人唯有时刻保持思考、总结和学习的心态方可胜任。 广东省博物馆陈慧执笔
来源:广东文旅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