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保护
文物藏品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文物保护修复是博物馆的基本业务,与博物馆其他业务密切相关。那么,一个博物馆如何从零基础起步,开展文物保护修复业务呢?本节将从文物保护修复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工作条件、工作管理、业务开展和相关政策法规等六个方面,探讨这一问题。 一 文物保护修复基本概念 (一)广义文物保护 在法律和行政层面,我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明确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强调“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这里的“保护”可以看作广义的。可以说,为防止文物受到损害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属于广义的文物保护。 (二)狭义文物保护 在考古学中,一般认为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物质遗存。从科技角度看,文物是人类改造自然或影响自然而留下的物质印迹,热力学定律告诉我们,这些人为创造的物质印迹都存在自然老化的倾向,这是自然界的基本规律。比如,人类通过消耗能量从自然界的铜矿中冶炼出铜,铸造成青铜制品。这些青铜制品从被铸造出来就存在老化、腐蚀的自发趋势,即存在变回矿物的倾向。然而,文物能给人以美的享受、科技的启迪、文化的熏陶和历史的感悟,因此人们希望文物能得到长久保存。这样,文物老化的必然性和人们长久保存文物的愿望就产生了矛盾。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文物保护技术就产生了。 文物保护的根本任务就是要延缓文物老化,并在必要和可能的情况下恢复其原有的状态或形貌。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自然界中任何自发过程都不可能自动地复原,要复原必须借助外界的作用。保护修复就是一种外界的作用,对文物进行人为干预以减缓文物老化的速率,这是一种动力学的方法。在物理化学中,热力学主要研究化学反应的方向和限度问题,动力学则主要研究化学反应的速率和机理问题。从物理化学的角度看,文物保护的核心内容正是用动力学的方法和措施来控制热力学上自发的文物老化发生的速度。也就是说,把文物老化、蜕变的速度减缓,尽量延长文物存在的时间。因此,我们可以把通过科学技术措施延缓文物老化或一定程度上恢复其原有状态或形貌的行为,看作狭义文物保护。狭义文物保护可以分为本体保护和预防性保护两个方面:本体保护是直接接触文物本体的操作;预防性保护则不直接接触文物本体,通常借助环境调控或风险管理等手段以延缓文物老化或防止文物损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狭义文物保护中,一般认为“保护”比“修复”的所指更广,“保护”包含“修复”。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末现代科技介入馆藏文物保护之前,只有传统的“修复”,尽管不同文物的“修复”涉及不同的具体操作,但整体而言,可归纳为清洗、黏结、加固、补缺、矫形、做旧等直接接触文物本体的操作环节;现代科技介入之后,引入缓蚀、封护等延缓文物腐蚀、老化的化学材料,这些措施更多使用“保护”一词来概括;谈及“预防性保护”,有明确的共识,只说“保护”而不用“修复”一词;使用“保护修复”一词,往往意在同时涵盖技术层面的“保护”和“修复”。行业内,对于“保护”“修复”“保护修复”的使用,有时候是强调其中的细微差别,有时候也只是表达习惯,无意严格区分。 此外,文物可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博物馆收藏的文物称为馆藏文物,一般是可移动文物。本文重点讨论馆藏文物(可移动文物)保护。 二 文物保护修复基本原则 (一)文物保护修复理念的发展历史 人类的“修复”行为由来已久,接近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修复的活动和理论一般认为从200多年前的西方开始。20世纪,意大利的切萨雷·布兰迪和中国的梁思成有关保护修复的思想对中国文物保护修复理念和原则影响深远。在西方,19世纪到20世纪中期关于文物保护修复理念原则的争论十分激烈,从法国的“艺术性修复”“风格性修复”,到英国的“保守性整修”,再到意大利的“历史性修复”“评价性修复”等,争论不断。从国际上来看,1931年的《雅典宪章》、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和1994年的《奈良真实性文件》对现代文物保护理念影响较大。在中国,现代文物保护修复理念原则的总结主要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从“整旧如旧”,到以恢复原状或保存现状为原则,再到以不改变文物原状为原则。其中,《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年修订版)构建了中国文物保护从价值认知到保护原则,再到保护实践的完整体系。该准则是在参照以1964年《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文物保护修复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的具体情况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工作长期的经验积累,由ICOMOS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的一份行业规则。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威尼斯宪章》《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都主要以不可移动文物为对象探讨文物保护问题,但是其理念和原则同样适用于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修复。 (二)当代普遍认可的文物保护修复原则 当代的文物保护修复是一项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最终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文物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目前,普遍认可的文物保护修复原则主要包括: 第一,不改变原状原则(真实性原则)。不改变原状原则在我国文物保护历史实践中不断发展成熟。我国早期的文物保护法规中提到两个基本原则——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现行的《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规定,文物保护修复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改变原状原则实质上还是包含了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个层面。然而,必须特别注意,文物是历史的见证和载体,文物的价值不仅在于其最初制作或建造时被赋予的价值,还在于它本身所经历的历史。如果片面恢复了最初的“原貌”则可能造成历史信息的灭失,破坏文物的历史价值。因此,保护修复的前提是对文物进行全面的价值分析和评估,找到必须保存的现状和可以恢复的原状。文物价值判断及其保护必须坚持真实性。真实性(authenticity)是国际世界遗产引进我国文物保护的概念,后来也翻译为“原真性”。真实性是指文物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不改变原状原则和真实性原则对保护修复的基本要求是: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以文物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不能用臆测指导保护修复,不能为追求完整、风格统一或华丽而改变文物原状。 第二,最小干预原则。任何保护修复都是对文物本体的一种干预,这种干预势必会改变文物的存在状况。因此,应该尽可能减少干预。最小干预原则要求:为减少对文物本体的干预,应该优先考虑预防性保护;干预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这种干预应当限制在保证文物安全的限度上,必须避免过度干预造成对文物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的改变;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部分,除日常保养外不应更多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措施只用在最必要的部分,并减少至最低限度,文物原有部分应得到最大程度的保留,添加和去除都应尽可能地避免。 第三,可识别原则。可识别原则是真实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可识别原则要求:尊重文物原有部分,修复添加的部分与文物原有部分既相协调又有所区别,外部特征远观一致,近看有区别;所有修复的部分都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和永久的年代标志。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识别哪些是当代修复添加的部分,哪些是文物修复之前历史遗留的原迹,以保持文物的真实性和历史信息可读性。 第四,可逆性原则(可再处理原则)。可逆性原则要求:保护修复措施应该易于去除,且这种去除不损坏文物原有部分。这一原则的考虑,主要是因为修复不能一劳永逸,且任何修复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修复材料本身也会老化、失效,或者将来有适宜的保护方法、材料出现,或者理念和原则发展、变化。因此,每次修复都有一定的时效性,存在将来再次修复的需求。那么,修复添加的部分最好能够轻易去除,且这种去除不损坏文物原有部分,即修复具有可逆性。但现实中,完全可逆的修复材料和技术很难实现,尤其是针对多空隙文物材料的渗透加固。因此,可逆性有时就妥协为可再处理性,即现有保护措施不妨碍以后再次对文物进行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逆的。 三 文物保护修复工作条件
(一)工作场所 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场所是指用于开展文物保护修复相关活动的工作区域或空间。一般包括设备室、实验室、修复室和其他辅助功能室,有时也包括特定的室外临时空间。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场所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包括间隔装修、给排水、供电、通风、采光与照明、空调与洁净、废物排放与环保、消防、安防等方面的条件。 1888年,德国皇家博物馆创建世界上第一个文物保护实验室。我国的文物保护实验室建设起步较晚,20世纪五六十年代,原中国历史博物馆、上海博物馆、南京博物院、甘肃省博物馆等一批博物馆建立了文物保护实验室。文物保护实验室的建立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科学化的重要标志,并且已经成为衡量一座博物馆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 《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2005年)把设置文物保护技术场所作为申请设立博物馆的必备条件之一,要求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出相对自成系统的文物保护技术区。根据《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14年版及2020年修订),从事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的单位应当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申请资质的单位,其文物保护修复的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应满足《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规定的区域技术中心以上的标准条件和功能。该标准把区域技术中心定义为:具有重点发展、兼顾一般特色的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单位,即在1—2个重点发展方向上,具有较强的研究基础、装备水平和保护修复能力,同时也能兼顾其他文物保护修复以及科学研究的需求,在重点方向上具有开展文物保护修复技术科研攻关能力。该标准中,综合技术中心、区域技术中心和科技工作站构成文物保护修复三级网络体系,区域技术中心是其中间一级,而这一级是对修复资质单位的工作场所和技术设备的基本要求。 (二)工作场所的功能与面积 《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标准要求,区域技术中心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用房总面积参考值不低于800平方米(具体见表1),其中文物保护修复操作室分为金属、陶瓷、石质、纺织品、纸张书画、壁画和漆木器等七类。实践中,应根据自身的保护修复业务需求,灵活选择配置,但注意要尽量按照文物材质的种类和保护修复工作的特点来分类设置功能用房。 表1 区域中心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用房及面积参考表 (三)工作场所的技术设备 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场所的技术设备可分为基础设备、分析检测设备、保护修复专业设备三大类。基础设备一般是普通实验室的常规设备,可以用来开展文物保护修复的前期准备、基础操作、辅助工作。分析检测设备一般是用于探索物质成分、结构、微观形貌等信息的研究型设备,可以用来调查或研究文物的材质、制作工艺、保存环境、病害特征与机理、保护修复材料与工艺。保护修复专业设备一般是用于文物保护修复技术操作的专门设备。 《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室规范化建设与仪器装备基本要求》(GB/T30238—2013)标准也列出了技术设备要求。实践中,应根据单位自身的保护修复业务需求和技术人员情况,从基础和实用起步,循序渐进,灵活选择配置。 (四)文物保护修复专业人员 无论从学术研究还是从当代文物保护修复实践方面看,文物保护修复涉及的学科都十分广泛。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五大学科门类中,文物保护会涉及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三个门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13个学位学科门类中,与文物保护密切相关的就至少有4个: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从一级学科层面看,关系密切的有:考古学、物理学、化学、大气科学、地质学(矿物学)、生物学(微生物学)、科学技术史、材料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土木工程(岩土工程)、林业工程(木材料科学与技术)、纺织科学与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造纸、皮革)、环境科学与工程、艺术学(美术学)等。从目前高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面来看,针对文博行业开设的专业或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文物保护技术、文物修复、文物保护材料、科技考古、科技史等,起步较早的重点高校包括西北大学、复旦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科技大学、中国科技大学等。现在,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了文物保护修复及相关的专业和研究方向。 对于文物保护修复专业人员来说,除了应该具备上述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该学习和遵守职业道德,其中就包括正确的文物保护修复理念与原则。 四 文物保护修复工作条件 (一)文物保护总要求 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基础,必须重视文物保护工作。《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立法目的强调“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并且明确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 (二)文物保护修复的根本原则 前文已经介绍了文物保护修复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明文规定的一条原则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它适用于馆藏文物的修复,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迁移。因此,可以说“不改变文物原状”是文物保护修复的根本原则。 (三)文物修复单位的资质 文物修复资质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2017年10月第四次修订)和《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2014年版及2020年修订)。可移动文物修复应由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的单位承担。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当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资质。从事可移动文物修复的单位应在技术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修复工作经验等)、工作场所、技术设备、文物保管场所、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应该注意,修复资质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四)文物保护修复制度建设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修复相关规章制度。这些制度应涵盖文物保护修复相关的审批权限、工作程序、操作规范、工作场所、设备设施、人员要求、工作记录、安全、应急、监督检查等方面。 (五)文物保护修复的行政审批 即使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开展具体文物的保护修复工作也需要履行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我国文物存在级别划分,不同级别的文物,其保护修复的行政审批程序有所不同。《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规定,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3年5月公布,2017年10月第四次修订)针对馆藏文物规定:“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现行的操作层面,一级文物修复,由文物收藏单位呈报国家文物局行政审批,依据国家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馆藏一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许可”流程操作。要注意的是,“馆藏一级文物修复计划书”通过国家文物局审批之后,一般还需要据此另行编制保护修复方案,呈报省文物局审批方案。此外,国家文物局会对馆藏一级文物修复、复制、拓印项目审批、实施、验收情况进行抽查。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的保护修复,一般是将文物保护修复方案逐级上报省文物局审批。此外,珍贵文物保护修复方案实施完成后,一般由原方案审批机构组织保护修复实施情况的验收。三级以下文物的保护修复审批和验收,文物收藏单位应该通过建立内控制度予以规范管理。 (六)文物保护修复的经费 我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文物保护修复相关项目如需申请各级财政或基金的经费补助,应按相应文件规定申请、使用和管理。中央财政层面,根据《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文〔2018〕178号,财政部、国家文物局,2019年1月),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涵盖可移动文物保护,补助相应经费主要用于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的保护,包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等。 五 文物保护修复业务开展 (一)本体保护修复 从整体而言,文物本体保护修复工作一般可分为五个阶段:一是开展前期调查评估,二是开展研究与试验,三是制订保护修复方案,四是实施保护修复,五是编写保护修复档案。其中文物保护修复方案十分关键,与其他阶段的工作都有关系。参照文物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的相关标准文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方案编制基本信息、文物基本信息、文物价值评估、文物保存现状调查评估、文物保护修复原则与工作目标、文物保护修复技术路线、文物保护修复操作步骤、保护修复工作进度安排、风险分析、后续保存条件建议、经费预算。各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方案编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方案名称、文物收藏单位、方案编制单位、方案编制人员等相关信息;文物数量及其级别信息;保护修复主要目标、技术路线概述、工作进度安排、经费预算、风险分析。 文物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编号、年代、级别、质地、外观描述等。 文物价值评估主要包括:从历史、艺术、科学等方面阐述文物的特点和重要性,文物在其收藏单位及本地区文物中的地位,文物在同类别文物或在同时代文物中的重要性。应该特别注意,对文物进行全面的价值分析和评估,找到必须保存的现状和可以恢复的原状,是后续保护修复的前提。 文物保存现状调查评估主要包括:文物保存环境调查、既往保护修复历史调查、文物材质和制作工艺的调查分析、文物病害评估。 文物保护修复原则与工作目标:针对文物保存现状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文物保护修复原则,提出明确、可考核的保护修复工作目标。 文物保护修复技术路线:根据文物保存现状调查评估结果、保护修复工作目标,在对保护修复技术和材料筛选的基础上,提出拟选的保护修复技术路线,包括技术流程、设备设施、工具、材料、操作工艺等。 文物保护修复操作步骤: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技术路线制订保护修复步骤;分别列出各操作步骤中拟采用的材料、工艺,并提出实施过程中的要求。 保护修复工作进度安排:根据保护修复项目整体工作量和各阶段工作量,确定项目周期和各阶段进度。 风险分析:对文物安全、人员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估,并制订相应的防范措施。 后续保存条件建议:就文物保护修复后的保存条件提出相应的建议,包括温度、湿度、光照度和污染物的监测与控制以及保存方式等。 经费预算: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预算。 (二)预防性保护 预防性保护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1930年罗马国际文物保护会议上,当时主要是指对文物保存环境的控制。预防性保护概念的提出对于文物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目前这一理念已成为国际文物保护领域的共识。现在的预防性保护理念已经扩展到博物馆的选址与建设、藏品风险管理、展藏环境监测与控制、文物包装运输等方面。 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的趋势应该是:以跨专业协作的藏品风险评估为前提,从前瞻性出发,采取管理、环境调控等非本体保护修复的方法,提前介入预防措施,从而减缓文物的老化退变,避免或减少文物的受损。博物馆文物保护修复部门和文物保护修复专业技术人员的预防性保护主要工作应该包括:开展文物藏品的健康状况评估,对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进行有效的监测,改善可移动文物保存环境,最大限度地抑制各种不利环境因素对文物的危害,从源头上预防性地保护文物。 在博物馆,影响文物保存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空气温湿度、光照、空气污染物和有害生物等。其中,空气温度和湿度是馆藏文物保存环境中最基本、最经常引起物理、化学和生物作用的两个因素。 温度对文物的影响。理论上,主要包括:第一,温度高,文物腐蚀、老化的化学反应速度就快;第二,温度变化,引起文物热胀冷缩;第三,温度变化,引起相对湿度的变化,进而影响文物;第四,温度在冰点上下波动,导致含水文物的冻融破坏;第五,温度变化引起文物材质相变,比如在较低温度下(13.2℃以下),白锡金属会转化为粉末状的灰锡,即“锡疫”现象。在实际的博物馆环境中,通常情况下,温度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上述第三点。 湿度对文物的影响。在博物馆环境中,与温度相比,湿度对文物的影响更大。通常用相对湿度(RH)来表示环境的湿度。湿度对不同材质文物的影响不尽相同。丝织品、纸质书画等有机质文物需要湿度稳定在一定范围,过高或过低的湿度都可能导致一些问题,主要包括:湿胀干缩导致文物形态的变化;潮湿环境易滋霉菌、虫害;潮湿可引起某些有机材料的水解,比如纸张纤维素的水解。无机质文物一般需要干燥的环境,比如潮湿会加速铁、青铜等金属的腐蚀。 光照对文物的影响。光照对多数文物都存在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有机质文物。光对文物材料的危害除了其热效应加速化学反应外,更体现在其引发的光化学反应上。纸张、丝织品、有机染料等有机质文物材料对光特别敏感。文物照明光源,应尽量避免紫外线,并控制较低的光照度和较少的曝光时间。 空气污染物对文物的影响。对馆藏文物有害的空气污染物主要是具有酸性或氧化性的气体、粉尘和气溶胶,如硫化物、氮氧化物、卤化物、某些有机化合物等。博物馆文物保存或展示环境中的空气污染物,不仅有从室外或从其他室内空间传入的,而且有室内直接散发的和通过室内组分的化学反应产生的。因此,要减少博物馆空气污染物,除了控制新风的洁净度,更需要关注文物展藏环境中装修、装饰、设施、设备和装具的材料选择以及相关挥发物的监测与控制。 有害生物对文物的影响。对馆藏文物来说,有害生物主要包括细菌、放线菌、霉菌等微生物以及某些昆虫。有害生物破坏文物的方式主要包括:以文物材料为营养物质,导致文物损坏;其活动导致文物损坏;其代谢物或遗体污染或侵蚀文物。在博物馆环境中,有害生物主要影响有机质文物,一些情况下也会影响矿物颜料、石质、金属等无机质文物。保持环境洁净、控制适宜温湿度、加强监测与巡查、杀虫灭菌等是控制有害生物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我国中央财政投入大量补助经费用于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支持的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文物保存环境监测:针对温度、湿度、有机挥发物(VOC)、光照度、紫外线以及有机污染物等基本环境和污染物指标,配置监测终端;建设环境监测平台,存储和处理监测数据,做好风险识别、预测、预警和评价。2.文物保存环境调控:配置温度、湿度、污染物等主动调控设备,配置调湿剂、吸附剂等被动调控材料,配置适用于博物馆展厅及库房的照明设施。3.文物保存设施: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夹层玻璃展柜、文物储藏柜架、专用囊匣。4.博物馆防震减震:对重点文物保存设施进行防震减震改造,配置防震展具、柜架等保存设施。 (三)其他业务 除了本体保护修复和预防性保护工作,文物保护修复部门通常还承担文物相关分析检测工作。分析检测工作可能贯穿于文物材质和制作工艺分析、文物价值发掘、保存环境调查、病害评估、保护修复方法评价和效果评估等环节,以及相关科研工作中。 此外,文物保护修复部门往往也兼顾文物复制和拓印业务。应该注意,复制和拓印不同于保护修复。开展复制和拓印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开展复制和拓印工作的底线是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此外,还应谨慎控制复制品、拓片的用途,防止相关文物数据和信息的滥用。 六 文物保护修复相关政策法规 开展文物保护修复业务和管理工作,应学习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部门规章、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文件。馆藏文物保护修复相关的主要文件汇总如下: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博物馆条例》(国务院)。 文化和旅游部的部门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国家文物局的规范性文件:《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相关标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与文物保护修复相关的标准主要是国家标准、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其中文物保护行业标准,可分为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和产品标准。可移动文物本体保护修复相关标准,主要包括各类文物的病害与图示、病害评估技术规程、保护修复方案编写规范、保护修复档案记录规范。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相关标准,主要包括预防性保护方案编写规范、文物保存环境检测与监测、装备、材料、展藏设施等。 其他重要文件:《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2021年)、《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2019年)、《关于加强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利用工作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办公室,2018年)。 文物是人类发展的印记,更是文明血脉的延续,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的历史和文明成果,文物保护工作意义重大。文物保护修复是博物馆的基本职能和基本业务。文物保护实验室的建立是博物馆文物保护工作科学化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座博物馆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开创文物保护业务需要具备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开展文物保护业务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参照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妥善地保护好博物馆的文物藏品,才能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职能、体现博物馆的社会价值。 广东省博物馆张欢执笔
来源:广东文旅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