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藏品征集
博物馆藏品通常被当作衡量一座博物馆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2021年5月20日,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将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明确界定为“国有博物馆根据本馆的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藏品的业务活动”,并对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范,规程的出台也为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提供了参考范本。在当前国有博物馆发展基本达到一个高峰,而非国有博物馆正快速崛起的新业态环境下,对博物馆的藏品征集进行讨论便有了更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 博物馆藏品的来源 在讨论博物馆的藏品征集之前,首先得搞明白博物馆的藏品都是从哪里来的,这让讨论藏品征集有个基本的范畴,不至于越界,更不至于不知所云。对于一般的社会公众来说,博物馆藏品来源是一个很神秘的话题:是不是都从地里面挖出来的?就像各种电影里的情节那样,经历了层层机关考验,最后被国家收缴并放置在博物馆以作研究、展示之用?这种现象说出了博物馆藏品的其中一个重要来源:考古发掘。除此之外,一般国有博物馆的藏品来源主要还包括向社会征集、接受社会捐赠、相关部门移交以及调拨(价拨)等方式。 (一)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是大多数博物馆藏品来源的主要途径。在目前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下辖的单位当中,有一个跟博物馆平行的机构文物考古研究所,其职责就是负责发掘文物。在我们国家进行大部制改革前,大部分地区的考古所都在博物馆内,相当于一个考古队(现在还有这种状况),当一个墓葬被发现或者偶然发现时,考古队就会按程序接管这个区域,对其进行抢救性的挖掘整理,其间所挖掘出的各类实物资料等,就统统被搬回了博物馆,这是大部分国有博物馆早期藏品的来源。在社会分工细化的当下,从优化管理的角度出发,考古职能已经从大部分的博物馆独立出去,各地的考古所承担着对应区域的考古发掘工作,既从事抢救性发掘,也从事主动性发掘。所发掘的文物,除了部分留存在考古所作为研究标本,一般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分配,成为各地博物馆藏品的重要来源;最近新出现的考古博物馆,其主要藏品更是来源于考古发掘。水下考古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广东省曾经以省博物馆出资、省考古所(院)出技术,联合属地的汕头市南澳县博物馆,邀请具备打捞资质的社会力量,共同就“南澳Ⅰ号”水下沉船进行水下考古发掘,藏品在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按照商定的协议进行分配。 (二)向社会征集(购买) 向社会征集(购买)是博物馆藏品的又一重要来源。对于部分国有博物馆,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但本身文物资源相对缺乏地区的国有博物馆而言,由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保障,以确保其藏品有一定的持续增长,是保证博物馆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在讨论博物馆藏品征集之前,先明确一个概念,即博物馆收藏的标的物,并不一定是当下定义的“文物”,也有可能是具备某种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未来文物”。2015年,国家文物局推行“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试点工作,倡导博物馆“为明天收藏今天”,因此用“征集藏品”来代替通常口头所说的“征集文物”会显得更加准确,也更能体现博物馆收藏的发展趋势。明白这一概念后,再来理解征集的渠道就更容易了,这里的征集包括向唯一具有文物交易功能的各地文物商店购买文物,通过拍卖的方式购藏流传于世的文物,向非遗传承人或艺术家(或其后人)购藏其代表作品,向社会其他合法组织或个人购藏其合法收藏的藏品等。 (三)接受社会捐赠 接受社会捐赠也是博物馆藏品的重要来源。有些藏品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等原因,集中在个别个人或者组织的手中,该个人或者组织愿意以无偿的方式将其捐赠给国家,国有博物馆将其收藏以为研究、展示等使用,是国家倡导,也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的一种方式。另外,一些非遗传承人或艺术家(或其后人)将一些作品无偿捐赠给博物馆,也是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的另一种方式。至于因为特殊自然现象(如山洪、暴雨等)或非主观故意(如各种工程施工过程)导致一些文物、古生物裸露地表被拾获后,拾获人主动上交给国家,也是要大力倡导和鼓励的。在我们国家,按照《文物法》规定,地上地下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私藏则属于违法行为。在日常工作中,有一种接受捐赠的行为是结合博物馆主业即展览进行的,如社会收藏人士或者非遗传承人(作者)通过与博物馆合作举办展览的方式,由博物馆承担展览的相关费用,在博物馆认为该展品达到本馆收藏标准的情况下,社会收藏人士或者非遗传承人(作者)将其中部分或者全部展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博物馆则给他们颁发收藏证书或者捐赠证书,或支付参考市场价值的相应比例作为奖励金。 (四)移交和调拨(价拨) 移交是指非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公务行为获得或者原来收藏的文物或者其他认为可以收藏的物品,移交给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甄别后,进而再分配给博物馆的行为。譬如海关罚没的走私文物,在没有或者无法明确其原收藏单位的情况下,交由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配;检察机关因刑事案件收缴的赃物当中收归国有的物品中达到某种条件,通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别后交给博物馆管理和利用;一些因为历史等原因收藏在党政机关或者国有单位的艺术品、交流礼品等,因保存、利用条件无法像博物馆这么专业而集中移交给博物馆;等等。调拨是通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指令,将藏品从一个博物馆调至另一个博物馆收藏的方式。改革开放以前较多实行这种方式,此后以行政命令干预藏品资源流动的行为越来越少,但地区之间,由政府主导,将一地同类和富余的藏品通过补偿一定的价款,拨付至另一地博物馆收藏的价拨行为偶有发生,这也算是政府之间的相互征集了。 二 博物馆为什么要持续征集藏品 我们讨论博物馆为什么要征集藏品,不是讨论设立博物馆为什么需要征集藏品。这里的征集行为是由博物馆发出而不是由设立博物馆的组织发出的,也就是说,这个讨论是基于博物馆已经设立(备案登记)和运行才做出的。不管是国有博物馆还是非国有博物馆,能够设立且按照博物馆备案登记的相关要求运行,肯定都具备一定数量的藏品了。既然都已经是一座博物馆了,为什么还要征集藏品?其实,征集藏品对于国有博物馆尚好,不管多少钱都有各级财政为藏品征集行为买单;但对于非国有博物馆而言,征集藏品可都是得花真金白银的!不管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博物馆需要进行藏品征集,已是一种共识。分析其原因,博物馆进行藏品征集的动力既有内在的,也有外界的,概括说来大体上有以下几种。 (一)履行博物馆的基本职责 《博物馆条例》作为我国博物馆领域的最高规则,对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无差别对待,认为博物馆是“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收藏”是实现其作为博物馆目的的第一个步骤。按照ICOM对博物馆的最新定义,博物馆是“为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常设机构,它研究、收藏、保护、阐释和展示物质与非物质遗产。”收藏仍是博物馆实现其功能的重要基础。博物馆的持续收藏就是通过藏品征集来实现的,因此,要成为博物馆,首先得自身的行为符合“博物馆”的定义。2017—2018年,为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全面展示改革开放取得的发展成就和宝贵经验,广东省文化厅在全省范围开展改革开放藏品征集工作,得到全社会的积极响应,全省各地博物馆征集了大量的改革开放相关藏品,极大丰富了馆藏,践行了博物馆的基本职责,实现了博物馆的社会使命。 (二)丰富和完善博物馆的藏品体系 博物馆是要将藏品展示给社会公众欣赏和为从业者提供研究基础的,正因此,每一座博物馆也都有其专门的藏品体系特点,或因为博物馆运行的宗旨、目标、使命等给自己设定有一个藏品体系的定位,藏品征集工作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丰富和完善这一藏品体系。譬如广东省博物馆作为广东省内唯一的省级综合型地志博物馆,由于历史等原因,形成了以陶瓷、木雕、端砚、岭南画派等系列藏品为特色的藏品体系。但是,随着博物馆事业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上述几个体系已经日趋成熟,且征集新的可以对藏品体系形成有效补充的藏品越来越难,广东省博物馆随之调整藏品体系定位,近十年来,将外销艺术品和出水文物作为藏品征集的方向,通过派出征集小组到香港、澳门主动征集,积极参加拍卖会,并广泛发动社会各方力量获取征集信息等方式,加大外销瓷、外销画、外销扇等的征集力度;同时,通过与兄弟单位和社会机构合作,共同参与省内外、国内外水下考古,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政府机构主持下集中获取藏品等方式,大量征集“南海Ⅰ号”“南澳Ⅰ号”和海外沉船的水下考古发掘品,极大丰富了外销艺术品和出水文物两个系列的藏品,构建起一套有别于其他省级综合博物馆的藏品体系,最大限度地弥补了广东地区出土文物不多,作为地方性综合博物馆藏品特点不够鲜明、没有重器的缺点。 (三)为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的持续发挥提供支撑 在讨论博物馆的基本职能的时候,部分学者认为从传统的博物馆定义出发,博物馆具备“三性”或“三大基本职能”即“收藏、研究、展示”;另有部分学者认为,随着博物馆事业的发展和整个社会环境的变化,博物馆应该有“四大基本职能”,即“教育”应该纳入其中,这种观点在国内也逐渐为博物馆界所接受。近些年,部分同仁在讨论博物馆的定义和基本职能的时候,认为2007年版的国际博协对博物馆定义相对于上一个版本而言,教育功能被提前了,比以往更受重视了,甚至提出教育是博物馆最重要、最基本的功能。但本文坚持收藏依然是博物馆最基础的职能,博物馆除收藏之外的三个功能如果按照一定的逻辑进行排列,应该依次是研究、展示和教育,因为没有研究就无法做出展览展示,而有了展览展示才能达到发挥教育功能的目的;同样遵循这个逻辑,没有藏品,研究则无从做起,而没有征集工作,藏品则无法凭空出现。因此,征集藏品是博物馆发挥基本职能的基础。博物馆的工作不是一劳永逸的,博物馆的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的发挥需要不断地更新、改进、提升、优化,因此也需要不断地补充新藏品,也就需要征集工作。 (四)满足博物馆运行及其他业务活动的需要 将藏品征集作为一个指标应用到“博物馆运行评估”和“全国十大精品陈列”等行业的重大评选、评比中,更显示出其非同一般的现实意义。博物馆运行评估是规范博物馆日常运营管理的标准化工作。国家文物局2019年12月新修订实施的《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和《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将博物馆从高到低依次分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其中,对一级博物馆的要求是:“有与本馆宗旨、使命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接受捐赠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充足,使用合理、效果好。”对二级博物馆的要求是:“有与本馆宗旨、使命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接受捐赠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基本满足需要,使用合理、效果好。”对三级博物馆的要求是:“有与本馆宗旨、使命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接受捐赠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好。”区别主要在于有无经费保障和经费是否充足。在对应的评分细则积分表中,单列一项内容为“藏品征集”且其中对应的分值为14分。根据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的要求,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于2009年11月18日启动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国家文物局、财政部于2010年9月9日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申请认定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博物馆方面藏品的规定是:“文物藏品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形成完整体系。”这些政策是引导博物馆行业规范发展和持续发挥职能的具体措施,也是博物馆持续开展藏品征集的动力。 三 博物馆如何进行藏品征集
按照《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所界定的“藏品征集”的定义,考虑到国有博物馆接受捐赠的概率更高且在前面讨论博物馆藏品来源的时候已有相关论述,为便于讨论,我们重点来分析同时作为国有、非国有博物馆藏品来源主要渠道的“购买”这种征集方式的一般流程。 (一)确定征集方向 完成谈价并成交后,便是藏品的入藏工作,这里涉及对藏品进行确认、点交、登记、入库等,在《博物馆的藏品管理》一文另有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四 博物馆藏品征集的注意事项 博物馆的藏品征集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关系着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每一家博物馆在进行藏品征集的时候,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让博物馆从业者头疼的问题,其中有几个共性的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一)标的物真实性问题 博物馆作为公益文化机构,无论国有还是非国有,在收藏各类“代表自然和人类文化遗产的实物”过程中,具有其他任何机构所无法替代的公信力。在我们国家,相对而言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大部分以政府所组织的考古发掘出土(出水)的文物为依托,且设置有专门的文物鉴定机构和行业组织,藏品征集上一般采用专家组一票否决制,在藏品真实性方面保障性较强。而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大部分来自私人收藏。民间收藏家有个“凡是自己手里的,都是真的”的信念,这是一种社会心态。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的时候,文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委托行业组织及相关机构对备案登记的藏品按要求组织鉴定,但非国有博物馆收藏的藏品中,备案登记的藏品往往仅占藏家收藏品的一小部分,而博物馆一旦成功设立备案,其后所发生的所有行为便都是在“消费博物馆信用”。这是博物馆尤其是非国有博物馆管理中的一个难点。网络上广为流传的某大学博物馆“赝品风波”、某城市社会个人捐建的园林式展馆“真假古董之争”和某地的赝品博物馆等,都可以说是在博物馆界有关藏品真实性的丑闻。 (二)标的物来源合法性问题 2015年实行的《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2017年,国家文物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和“加强对征藏活动的指导”,并明确要求“非国有博物馆应认真践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对于博物馆来源合法性的担忧,一般基于其来源是否属于“盗墓”“走私”等非法领域。《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只要属于出土或出水的文物,如非国家组织考古发掘所得且无法提供确切来源证明的,就会被认定为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而对于传世的文物,参照一般财产的管理,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保护;对于其他非文物类的藏品征集,合法性问题一般由藏品所有者书面承诺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关于文物的来源问题,这个领域并未完全向社会关闭,但《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第五十四条规定:“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第五十五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务院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精神,对《文物保护法》的再次修订已经提上日程,且可能也涉及上述相关领域。 (三)标的物的价格判断问题 藏品价格的判断是藏品征集过程中极为敏感的话题,且与藏品真实性关系紧密。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大部分来自私人或社会机构的收藏,从拍卖公司取得的为其中一部分,这部分藏品只要真实性可靠,其价值由市场规律所决定,较少争议;另一部分为日常收购,包括所谓的“行内转让”和“捡漏”等,其价值一般由藏家自行判断和与卖家进行谈判,这也是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真实性和价格问题经常引起关注的重要领域。在较为规范的博物馆操作中,一般在委托社会第三方进行真实性评估后,由社会第三方的专家组分别出具参考价格,并采取专家组的平均价格作为参考。一般而言,专家组成员之间的独立性越强,成员越多,其价格越具有参考价值。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定与估价往往是同步进行的,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文物鉴定机构同时也承担了对其经济价值进行判断的职能。但近些年随着职能的回归与调整,文物鉴定机构仅仅负责鉴定藏品真伪,藏品经济价值的判断功能逐渐被文物商店和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组织所承接。 (四)海外藏品的征集问题 海外藏品的征集对于广东地区来说是一个特色,主要基于两大因素:其一是广东自古以来便是对外交流的窗口,作为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清代“一口通商”,近现代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以及改革开放等,让广东在古代海上丝绸之路商品、近代外销艺术品和改革开放等领域的相关标的物收藏上形成了独特的地域文化体系;其二是广东近现代历史上华侨华人较多,华侨类博物馆建设也是一个地方特色,与华侨华人相关物品的征集是华侨类博物馆的主要方向,同时也是其他历史类、名人故居类和与近现代历史相关的综合类博物馆重点关注的对象。海外藏品的征集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是征集标的物异地线索追踪、确认、鉴定、谈价等比国内征集烦琐,所用的资金在币种之间可能需要按照当时的国际汇率进行转换,在账户管理上可能需要使用专门的外币账户,在藏品进入境内的时候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明文件,尤其是海关是否对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方面具有相应的减免税政策等。2009年1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明确“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010年1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7号),对《规定》的相关内容做出进一步的解读解释,成为国有博物馆征集海外藏品最主要的政策依据。 (五)征集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国有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进行藏品征集,一定要使用到财政资金,征集程序的规范化主要是对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化,因此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制度和程序的设定,原则上需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报备报审。在实际操作中,如何确保征集过程中提出征集意向、价格洽谈和第三方监督的相对独立性是程序规范化的重点。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往往带有比较浓重的举办者主观色彩,一般以“举办者同意”为原则。国家文物局201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非国有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和注销处置方案,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向社会公示”。国家文物局2019年12月修订的《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中,也对藏品征集提出了制度和规范方面的要求。广东省博物馆作为广东省内年度财政予以一定藏品征集经费保障的省级综合性地志博物馆,建有一套完整的《藏品征集工作制度》,包括《征集工作管理办法》《藏品征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工作实施细则》《收藏标准与举例》《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捐赠管理办法》等,对藏品征集工作的对象、范围、组织机构、人员要求、方式方法、计划步骤等进行了全方位的规范,为藏品征集工作提供了坚实保障,相关经验做法也可为行业所借鉴。 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工作是博物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关系着每一家博物馆的发展水平和社会声誉,考验着博物馆管理者的综合能力,也影响着一个地区的博物馆发展状况。随着博物馆事业发展由量向质的转变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藏品征集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广东美术馆胡锐韬、 广东省博物馆协会雷愉香执笔
来源:广东文旅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