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设立手续
近年来,随着民间收藏从私家珍藏到社会共享的文化自觉和境界提升,越来越多的收藏家想拥有一家自己的博物馆,把自己的藏品展示给大众,也升华自己的爱好。为解决社会对设立博物馆的认知不足,以及社会及行业对博物馆设立存在的各种理解误区,本着少走弯路的原则,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主要从博物馆设立的基本条件、博物馆备案的基本程序、博物馆设立备案的材料准备等方面帮助大家理清思路,为有意愿开办博物馆的举办主体提供必要参考。
一
博物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近年来,各地文物部门在受理博物馆备案过程中发现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现象。国家文物局出台备案管理办法,对藏品条件、基础设施条件、专业条件、制度保障条件等进行了规定,凡申请设立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的,均须按照规定向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博物馆举办者根据备案要求落实自身责任,保障博物馆必要办馆条件。
(一)藏品条件
藏品的定义是:“博物馆收藏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并反映自然界发展变化的规律和人类科学文化进程的历史见证物。”不是任何实物都能成为博物馆的藏品,要转化为博物馆的藏品,要具备必要的条件,符合博物馆的收藏标准,并按照特定的工作程序,完成登记、编目等入藏手续。
备案的基本要求是藏品与办馆宗旨相符合,并能够形成完整的陈列展览体系,总数不少于300件/套并经3名以上省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或相关专业人员鉴定。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需要有与办馆规模相应数量的藏品以及必要的研究资料。博物馆藏品应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二)基础设施条件
与其他物品不同,博物馆的藏品是原始实物资料,不能进行再生产,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财产,是博物馆进行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需要科学地加以保护,长久保存下去。藏品保管需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展室、藏品保管场所是设立博物馆的重要条件。
首先,场地要适合设立博物馆。不得使用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其次,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博物馆应有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消防和安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博物馆公共文化设施安全的标准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另外,馆区为公众提供干净、整洁、舒适的参观环境,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保要求,适宜对外开放才能吸引观众。有一些单位的选址处于污染的工业区、尘土飞扬的马路边,这会让观众的体验大打折扣,就更别提对藏品的危害了。关于选址、藏品保护环境、防火设计等可以参考《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2015)。
还有,场地应为固定馆舍,产权明确。博物馆馆舍应以自有为主,租赁馆舍的,租期不得少于5年,也可由举办者或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不得租借其他博物馆作为办馆场地申请办馆。
新建博物馆建筑应立足实际需求,注重实际功能。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依托历史建筑、故居、旧址等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实物并以其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三)专业条件
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专业的技术人员、高水平的陈列展览缺一不可。
首先,设立博物馆应有专业人员。需要增加博物馆自身发展动力,博物馆应配备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对人员的要求包括:1.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博物馆的专职馆长或副馆长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5年以上博物馆从业经验,无不良博物馆从业记录,身体健康,能胜任博物馆管理工作。2.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与办馆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应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60%以上,且专职人员6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举办民办博物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博物馆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在本地办馆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5.国家机关及国有博物馆在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举办民办博物馆。6.具有相关领域学术专长和一定博物馆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与博物馆发展相适应,才能为博物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博物馆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行业,举办者如果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或者经验,最好是请行业专家帮忙筹建和运营;否则,有可能投入大量金钱、时间和精力,也达不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其次,设立博物馆应注重陈列展览水平。公开展示的展品真伪未辨、标识不清,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对公众造成误导。博物馆陈列展览除了对公众开放,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应符合《博物馆条例》的相关规范。《博物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2.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3.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4.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5.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6.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四)制度保障
明确的定位、完善的制度、精细化的管理,这些不单单是企业生存的条件,也是博物馆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博物馆根据功能定位、使命和发展方针,制订博物馆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制订博物馆年度计划,才能有效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藏品入馆后,博物馆要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不动产和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记确认所有权的动产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明晰法人财产权属;日常藏品需要妥善管理、合理的藏品养护;博物馆每天要面对日常办公、财政收支、展场维护、秩序维持、人员管理;有些博物馆还建有博物馆志愿者和“博物馆之友”队伍,建有学术委员会等形式的学术组织……结合博物馆的业务活动和管理需求,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是确保博物馆正常开放的保障。
建立制度。博物馆除了保证正常开放,还应当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有关组织管理制度,制订法人财产管理制度,对博物馆法人财产进行有效管理;根据藏品保存现状等情况制订科学的藏品保管规章、库房管理制度,建立藏品账目和藏品档案;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确保观众人身安全和藏品安全的措施;还有人员管理制度;等等。以上这些都是博物馆正常开放、运行的前提条件。
执行制度。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在《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完善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具体内容为:遵循“分类推行、循序渐进、积极稳妥、不断完善”的基本原则,推动博物馆订立章程,建立和完善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理事会,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运行机制。
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探索,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专家学者等多方面代表构成,在博物馆发展建设重大事项中发挥决策作用。
(五)其他条件
博物馆为非营利性组织,虽然门票、版权、巡展等项目为博物馆创造了一定的收入,但博物馆也必须面对和处理大量开支。这就要求博物馆必须具备良好的运营管理能力以满足自身存续的需要。国家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资金,各地也有不同的扶持政策,但博物馆仍需要自力更生。补助并不是博物馆设立备案通过就有,也是需要前提条件的。符合要求、年度检查合格的才能申请,并由博物馆运行评估等级等决定发放标准。设立博物馆应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运行经费来源。设立备案要求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中每个年度财政业务运营经费投入不少于5万元(不含人员工资福利)。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非国有博物馆办馆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博物馆举办者应深入评估、充分保障正常开放和发展所需经费。
关于博物馆设立条件中的要求,相关政策法规是按照2015年公布的《博物馆条例》和国家文物局随后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博物馆条例〉的实施意见》要求制订的。以上没有对人员的数量等进行详细要求,在具体审核的过程中,省文物行政部门一般参照《博物馆条例》出台之前2014年印发的《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于2015年出版的《博物馆条例释义》以及民办非企业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全国博物馆运营的基本实践要求来进行审核。目前,相关政策措施有些还在逐步加以健全和完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随着政策变动进行相应修订,要多留意最新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二
博物馆备案的基本程序
具备博物馆设立的基本条件后,就可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一般情况下,博物馆的设立备案需要完成以下程序:
图1 博物馆设立登记流程
(一)自我对照检查
以上的流程并不是所有博物馆都需要走全的。首先要确定筹建的博物馆的性质。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有博物馆依照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并由举办者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备案。
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双重管理制度,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向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并凭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书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业务主管单位,各级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登记管理机关。
(二)准备备案资料
无论是国有博物馆还是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均须按规定备案。申请人完成自我对照检查后,依照博物馆设立备案申请的办事指南,填写设立备案申请表,按要求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博物馆设立的标准或办法,办事指南和基本流程通常都发布在当地的政务服务网上。广东省博物馆的设立备案申请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搜索“博物馆设立备案”即可查看“办事指南”,下载并填写申请表格,最后随申请材料一并上传。
(三)提出备案申请
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根据其名称级别,提交到馆址所在地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前置审查,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文物行政部门对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文物行政部门将根据提交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博物馆备案文件或不予备案通知。
目前,国内部分文物行政部门已将该项审核委托至各地级市或自贸区,申请人在办理之前应询问清楚,并在进入政务服务网网站后对应选择所在地市窗口或所在自贸区窗口。
(四)接受备案审核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规定)形式的,申请人需补正全部内容。文物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专家对举办者提供的办馆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馆条件和办馆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报告》。步骤又分为藏品鉴定和开展现场评估两步。
(五)公示
文物行政部门经审核材料、组织藏品鉴定和实地评估后,初步审核同意备案的,予以公示;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博物馆需要修改完善的要求。
(六)出具《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完成备案
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核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包括文号、批准时间、批准内容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并向社会公告。
国家公平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但由于性质不同,设立非国有博物馆除了向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另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凭以上取得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博物馆备案确认书》,非国有博物馆向业务主管单位同级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广东省的登记手续可登录广东省社会组织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业务指引”内找到《申请成立登记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指引》,注册账号,进入“成立登记”流程,在申请页面完整填报申请表格电子版,按要求提交签字、盖章的原件材料至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审批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登记完成后,依法办理印章刻制、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申请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简而言之,就是国有博物馆须经机构编制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然后在文物部门设立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先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然后在文物部门申请设立备案,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后在各地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取得法人登记证书。
(七)关于建立纪念类博物馆
纪念类博物馆的建立,按照中央的要求要从严把关,在此特别提醒: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擅自修建已故领导同志纪念设施的通知》有具体的规定。如建立纪念类博物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三
博物馆设立备案的资料准备
在博物馆设立的备案过程中,申办者对备案材料的整理尤为重要,前期准备越充分,佐证材料越充实,越能减少材料退回修改的可能性,提供的材料要清楚体现出博物馆具备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管理类资料
申请资料要能够体现出举办者设立博物馆的基本运营与管理能力。举办者可提供人员使用情况说明及相关的制度等;列明人员数量、所从事的专业及岗位设置等;同时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理事会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及职称复印件,以及从业简历和业绩专长等均可作为证明材料。制度要完善,包括规范的博物馆名称、馆址;办馆宗旨及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含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的规则;资产管理和使用规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方式;等等。博物馆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这些在设立博物馆前应制订列入章程,作为指导博物馆的基本规范。国家文物局编制了章程范本,分为《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和《非国有博物馆章程范本》,设立申请人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范本逐项对照填写。博物馆名称参照本指南有关博物馆命名的章节。
博物馆是否适宜对外开放是首要条件。要体现出博物馆具备适宜对外开放的条件,可提供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制度及应急预案。馆舍总平面图区域划分清晰,有馆舍总体和各部分照片、监控室、能展示出博物馆的消防安防设施,这都能让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快速直观地了解到需要申请博物馆的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的最基本情况。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的消防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受理凭证、场地设计方案、设备设施设计方案,也是作为展室和藏品保管场所的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藏品展示、保护、管理需要的论证材料。
(二)专业类资料
申请材料要体现出举办者具备设立博物馆的基本专业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要体现出博物馆的藏品情况
可提供藏品概述、藏品目录、藏品图录及藏品来源合法说明等成系列、能够组成一个或多个主题展览的支撑材料。藏品概述是对博物馆馆藏现状的文字描述,内容包括藏品总量、馆藏特色、主要藏品的年代、类别以及其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藏品目录即博物馆藏品总登记账目录,是馆藏文物基本信息。内容包括总登记号、类别、名称(含原名)、年代、质地、数量、尺寸、质量、来源、完残状况、保存状态和藏品图片等。填写要求在《馆藏文物登录规范》“附录A”中有详细说明。藏品来源合法性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购买凭证、捐赠凭证、调拨凭证等,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则需提交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取得藏品的方式,不能提供凭证的原因,以及对说明文字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另外,如果藏品属于古生物化石,应当遵守有关古生物化石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馆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2.要体现出博物馆的陈列展览情况
可提供陈列展览方案。提供的陈列展览方案应包括展陈大纲、形式设计图两部分。内容应包括贯穿展览陈列的学术、文化、艺术、历史等方面的中心思想及总体观念的文字概述,并提供展陈形式设计方案及相关学术委员会确认可行的项目认定书。基本陈列大纲是在博物馆藏品资源状况和目标观众需求研究基础上,经过专业人员科学研究设计的展览内容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博物馆展览的主题定位、结构框架、重点展示内容以及用于展示的藏品清单等。展览大纲的编撰是博物馆陈列展览不可或缺的前期研究工作,对后期的形式设计、布展施工等环节都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陈列展览方案建议聘请专业人员制作。基本陈列大纲需提供专家论证意见。广东省文物主管部门为了方便申请人,提供了一个经典展览的展览方案作为示例样本,供各申请人参照。建议申请人赴实地参观对照,理解会更深入。
(三)其他证明材料
1.要体现出博物馆的办馆资金情况
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均可作为佐证材料。国有博物馆提供由财政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开办费证明文件、上级单位年度经费拨付的相关文件;非国有博物馆由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等机构出具证明资金真实性的验资报告,确实无法提供的,以承诺书代替,承诺该笔资金仅用于博物馆设立及后续发展,不用于博物馆之外的其他用途,并签字或盖章。企业申请设立博物馆,需提供企业纳税证明,以及建立博物馆并每年投入资金的决议文件或会议记录等。这里所说的办馆资金是指举办者在用地、建筑、设备设施、藏品等投入外,能保证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的流动资金。
2.要体现出博物馆的场地产权明确
可以提供租赁合同、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馆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出示有效期内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馆舍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文件;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文件。
申请设立国有博物馆的,申办单位还需同时提供国有博物馆法人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编制或主管部门批准博物馆成立的文件。
为了方便设立申请人办理业务,现将常用材料清单列成以下表格,以便逐项检查清点。
表1 设立博物馆申请材料检查核对表
不是所有博物馆准备的材料都是一样的,情况不同的博物馆需要提供不同的材料。还是那句话,要多留意最新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再次提醒,非国有博物馆是双重管理制度,故在获得名称对应的相应级别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博物馆设立备案确认文件后,在民政部门另须提交登记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以下申请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成立登记申请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按照示范文本,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章程草案(按照《广东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自拟);住所使用权证明(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捐资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举办者(1个法人单位,或2个自然人以上)名单及基本情况表;理事监事名单及基本情况表;
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执行机构负责人专职承诺书(按照示范文本自拟)。
到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设立备案和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目前均是不收取费用的。
四
设立备案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
备案是博物馆成立后规范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可为博物馆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以下就备案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备案的目的不清或动机不纯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看到了大量成功和失败的案例,也目睹各式各样的人怀着各种不同的想法,千方百计利用制度上的漏洞,通过不合规手段申办博物馆以牟取个人利益。国家诸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多元供给方面的作用,但对于违背博物馆宗旨的行为也坚决予以纠正。
(二)材料准备不齐
材料认真填写整理,受理工作人员才能了解到博物馆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的没有认真核对清单,缺少材料;有的有材料但是填写不完整或随意删改需填写表格的内容,申请书或其他材料需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却没有提供;也有的填写的材料不规范,前后不一致,例如博物馆的注册地应与其馆舍地址相一致,与其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另外,我们要善用范本。
博物馆各部分的照片,各个馆提供的也是五花八门,而以下范例则做到了一目了然,供大家参考学习。
图2 博物馆各部分照片示例
图3 平面布置图示例
(三)实际状况与材料不一致
申请人应依法如实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过程会要求申请人按审批流程要求现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供校验核对,如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现场提交书面材料不一致或存在隐瞒、伪造、篡改等违法情形,则会给予申请人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审批流程、撤销审批结果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曾经有一个申请人自作聪明,悄悄用绘图软件修改了消防报告材料中的面积,被现场识破。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博物馆,最终也会被依法撤销行政备案。要坚决杜绝以下情形:申请的时候随便凑几个名单,现场评估发现填报的名单根本不是单位的真实员工。曾经有一个私人收藏家在申请设立博物馆的时候就把一家国有博物馆的退休老馆长列为副馆长,但退休老馆长本人却根本不知情;申报的面积与实际开放区域不一致、展出的展品跟藏品清单不一致。还有些申请人错误地认为展出的物品都应列入藏品清单,把海报、场馆内的装饰板、塑料模型也统统列入了,凑足300件,结果扣除之后藏品总数还不到200件。还有把借展的展品也列入藏品清单的情况。也有人有大量的藏品,但只抽其中的部分入藏,其余的留着以后买卖。曾经有一个深圳的申请人,其藏品清单备案数量是300件,但是专家实地评估的时候发现展出超过1000件展品。按规定,凡是拟入藏博物馆的藏品,以及拟公开展出的所有藏品,均须列入藏品目录。
(四)同行评价中的本位主义
前面提到,文物行政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文件时,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通常组织行业专家出具意见。但是有人认为专家有可能带有本位主义倾向,特别是本地专家,更有地方保护主义;学业有专攻,也有人提出专家的片面性。博物馆在设立备案的审核程序中,同样存在这个问题。评估是审核设立备案条件的关键环节,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弥补了传统评估方式的缺陷。委托具备专业优势的第三方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站在公正、客观、事实的角度去进行评估调查,在设立备案过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中国博物馆协会及各地各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在博物馆设立过程中开展辅导和组织专业评估,积极配合文物行政部门,推动评估规范化、科学化并提出针对性改进意见等方面可发挥积极作用。这些协会和组织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第三方机构。广东省目前受理该业务的行业组织有广东省博物馆协会、深圳市博物馆协会。广东省除深圳外的其他地区申请博物馆评估的,具体联系广东省博物馆协会;深圳地区申办博物馆的,具体联系深圳市博物馆协会。政务平台上有各协会的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由文物行政部门拨付相关费用,费用拨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与第三方机构协商。但是,如果藏品超出省文物鉴定专家委员会业务范围,第三方机构需要在省内外或国内外聘请其他专家的,相关交通、食宿、劳务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申请人负责。
(五)因不了解设立备案程序而走弯路
申请人应了解、熟悉和正确认识博物馆设立备案的基本程序,切勿轻信所谓的“找关系”“走后门”。备案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行政备案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做出行政备案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备案决定的,均应依法撤销行政备案。也不要相信所谓的给中介钱就能帮你拿到消防部门的文件,这有可能付出冤枉钱。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提出取消和精简消防审批,其中两点:一是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是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向消防部门做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申请单位可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们不要掉以轻心。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定期进行抽查,发现未做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将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停止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另外,根据《关于印发〈公安部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号),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博物馆无须消防备案,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但需申请人出具已经加强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要是博物馆基本建设完成后才开始办设立手续,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如果筹建时没有按照要求建设,到办手续的时候再调整,会带来巨大的人力物力浪费。所以,对于筹建者来说,最实惠、最专业的办法,就是在筹建阶段就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按要求的条件来建设,这样不用走回头路和弯路。
(六)主动变更或撤回
在博物馆设立的备案过程中,申请人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也是一种常见情形,但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申请人在文物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备案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备案申请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终止行政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另外,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关于退出机制
非国有博物馆终止运营的,应当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办理注销前,应在业务主管的文物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在清算完成之日起15日内,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馆址所在地省级文物部门备案。
如今,越来越多的民间收藏家通过举办博物馆将个人收藏转变为博物馆法人财产,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7〕16号)第四条也因此健全退出机制。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应以永久运营为目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终止的,不得向举办者、出资者或理事等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非国有博物馆终止后的藏品,应优先转让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博物馆;没有宗旨相同或者相近博物馆接收的,应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主持,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并向社会公告。藏品属于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应当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本省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博物馆属于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业务而获得剩余收入,但是这些收入不能作为利润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不得将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以任何形式转变为私人财产。博物馆举办者要意识到:通过设立博物馆而获得投资收益,此路不通。
上文我们也提到《博物馆条例》的规定:博物馆藏品受法律保护,列入清单账册的藏品归属博物馆法人所有,包括出资举办者在内的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侵犯。博物馆应自觉维护博物馆声誉,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不得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凡存在文物等藏品商业经营活动的博物馆,都必须坚决纠正。
拿到备案和登记手续并不代表博物馆以后就像那些优秀的博物馆一样可以蒸蒸日上了。博物馆的运营管理是一种带有很强专业性的组织管理模式,虽然与企业运营有共同之处,但并不等同于企业。一位能够让企业运营良好的优秀管理者,未必能够让博物馆正常运营,其关键在于“专业”二字。关于如何运营好一座博物馆,国家文物局专门制定了《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详见本书相关章节。对于博物馆设立申请人而言,申办博物馆要量力而行,暂不具备设立条件的也不要气馁,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在博物馆筹备阶段提供辅导、严把质量关口的同时,也会通过指导帮扶,推动申请人的条件达标;对当前不完全具备条件但已经在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的,提供专业指导,帮助其在事业发展中逐步达标。
综上所述,备案申请人在新馆筹建前应理清思路,明确建馆方向,根据实际情况提前筹划方案,以便于有序开展后续工作,减少人力、物力、财力损失。通过学习本文,一来备案申请人可参照以往的案例,结合自身的原有条件和特点,通过专业、规范的程序设立博物馆;二来可促进社会对设立备案意义的正确理解,正视并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今后我国博物馆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东省博物馆协会雷愉香执笔
转载至:广东文旅微信公众号